正确答案: ACE
必须充分听取建材公司的意见 对建材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不得因建材公司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题目:某县国税局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违法使用发票。2008年3月6日,县国税局向建材公司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材公司随后进行了陈述和申辩。2008年3月15日,县国税局对建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材公司认为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后,县国税局不进行复核,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处罚决定违法。于是,建材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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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对下列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后,不可能引起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变动的是( )。
以银行存款返还已确认的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本性投入款
解析:B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引起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变动。
[单选题]20×8年5月10日,甲公司以每股12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5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20000股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支付交易费用5000元。20×8年5月22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上述现金股利存入银行。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该批股票总市价为20.5万元。20×9年2月5日,甲公司以26万元的价格全部出售该批股票(不考虑交易费用),则甲公司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确认投资收益( )万元。
3.0
解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资产出售时应转出至投资收益,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影响投资收益。因此,甲公司出售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确认投资收益=26-(12-0.5)×2=3(万元)。
[单选题]甲企业为某市一家酒厂,乙企业为一家大型批发企业,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甲、乙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甲企业的购进业务
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运输途中发生损失5%,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外购酒精,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本月生产领用其中的70%用于勾兑生产白酒。向农民收购一批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4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费结算单据;购进后将其中的60%用于企业职工食堂。购进一批桌椅赠送给希望小学,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增值税0.68万元。
2)甲企业的销售业务
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负责运输,收取运费35万元、装卸费144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销售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企业的购进业务
除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甲企业购进白酒16吨外,乙企业另从国外进口50箱(标准箱,下同)卷烟,支付价款5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输入地点起卸之前运费及保险费共计8万元,关税税率20%。购进其他商品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50万元、增值税25.5万元。
(4)乙企业的销售业务
10月5日向有长期购销关系的客户赊销白酒18吨,不含税价款108万元,约定10月18日付款,30日客户将款项支付给乙企业,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0.468万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
5)乙企业的其他业务
向供货方收取依据销售数量计算的平销返利收入79.5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的规定,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08年10月乙企业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共计( )万元。
117.47
解析:1.在购进业务中,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购进的存货用于职工食堂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2008年10月甲企业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1-5%)+6.8+(40×13%+3×7%)×(1-60%)+0.68-41.94(万元)。
2.将桌椅赠送给希望销售属于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销项税=4×(1+10%)×17%=0.75(万元);甲企业的销售业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0.75+400×17%+(35+1.44+1)÷(1+17%)×17%+150×17%+120×17%+80×60%×17%=128.25(万元);由1中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得出2008年10月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28.25-41.94=86.31(万元)。
3.价外费用应并入计税依据,属于含税销售额,因此,2008年10月甲企业应纳消费税=400×20%+80×2000×0.5÷10000+(35+1.44+1)÷(1+17%)×20%+150×10%+120×20%+10×2000×0.5÷10000+80×60%×20%+16×60%×2000×0.5÷10000=144.96(万元)。
4.计算步骤:①确定进口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每条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50+8)×(1+20%)+0.015×50]÷(1-30%)÷50÷250×10000=80.4(元),每标准条卷烟组价大于50元,适用45%的比例税率。②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50+8)×(1+20%)+0.015×50]÷(1-45%)=127.91(万元)。③应纳增值税=127.91×(17%=21.74(万元),应纳消费税=127.91×45%+50×0.015=58.31(万元),2008年10月乙企业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共计80.05万元。注:按照新政策计算步骤为:①确定进口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每条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50+8)×(1+20%)+0.015×50]÷(1-36%)÷50÷250×10000=87.94(元),每标准条卷烟组价大于70元,适用56%的比例税率。②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50+8)×(1+20%)+0.015×50]÷(1-56%)=159.89(万元)。③应纳增值税=159.89×17%=27.18(万元),应纳消费税=159.89×56%+50×0.015=90.29(万元),2008年10月乙企业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共计117.47万元。
5.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乙企业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销项税=(108+400+0.468÷1.17)×17%=86.43(万元),可抵扣进项税=21.74+25.5+30×17%-79.56÷1.17×17%=40.78(万元),可得2008年10月乙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86.43-40.78=45.65(万元)。
6.甲企业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能从当期消费税中扣除;甲企业购进桌椅赠送给希望小学视同销售,因此,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