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罗马平民的长期抗争

题目:导致《十二表法》产生的因素很多,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二表法》的制定。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前,罗马使用的是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而这使司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便于对平民进行司法裁处。在这种情况下,罗马平民经过长期抗争,要求制定明确的成文法并公布于众。最终,迫于平民的压力,罗马元老院制定了《十二表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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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丁为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甲还清本息时为止。请回答以下问题:
  • 假设甲并未将债务转让给戊,现甲未对债权人乙履行100万元的到期债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乙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丙仅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解析:1.本题涉及债务移转与担保责任的承担。甲、戊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将债务转让给戊以后,若戊不对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乙无权要求甲对已经转让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无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甲将债务转让给戊,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的书面同意,丙、丁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转让后,甲以自己的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仍有效,乙对甲之房屋的抵押权不因债务移转而受影响。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2.本题涉及混合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以自已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行为,均属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抵押权人、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须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将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3.本题涉及混合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无论是抵押人、质押人还是保证人),其地位是平等的,应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还清债务本息为止或者类似内容的,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 [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五千万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由于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到期清偿该笔欠款,且保证人丙公司亦陷入经营困境,无能力实际履行保证责任。乙银行遂找甲公司商议解决办法。不久,乙银行与甲公司达成"以新还旧"的解决方,案,即由银行再借款六千万元给甲公司用于清偿前面的五千万到期债权及利息,同时对该笔新贷由甲公司找来不知情的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新贷偿还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丁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 解析:对于以新贷还旧贷,《担保法解释》第39条明文规定,保证人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系同一人。故题干中的丁公司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至于丙公司,由于其系旧债的保证人,而旧债已经因甲公司以新贷清偿,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即已经解除,故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单选题]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非法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保密技术。关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正确的说法有:
  • 经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泄露其技术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的保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经原告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不会外泄,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商誉,因为诉讼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A正确,B错误。法官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案件,C错误。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随意旁听和报道,不等于不开庭,只要需要当事人质证,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一审是一定要开庭审理的,D错误。

  •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 解析:考查当事人的实体要件和诉讼要件。A项错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B项错误,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C项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加入诉讼。

  • [单选题]被告王某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以败诉告终,不服之下向律师请教,律师听到他的情况以后认为王某其实应该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这样就很有把握胜诉。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王某应该如何寻找权利救济的途径?
  •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原审原告

  • 解析:《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见,被告提出反诉其实是一个独立之诉,即使其没能在原审过程中提出反诉,也不影响其今后再提出独立的民事诉讼以赢得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本题选C。没有同时审理反诉并不代表原来的判决是错判,A和B都是行不通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D更加不可能实现。

  • [多选题]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 解析:A选项考查汇票的质押,根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据此汇票应当通过背书的方式设定质押,质押的生效不仅需要交付汇票,还需要在汇票上进行背书记载,A项错误。B项考查汇票出票效力,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也就是说,汇票出票后,如果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破产,那么出票人便应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B项正确。C选项,根据《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据此汇票的出票人只要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即可,而对于出票人是银行还是个人则没有限制,也即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个人。C项正确。D选项考查汇票绝对应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据此,如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则汇票无效,D项正确。

  • [单选题]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

  • 解析: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包括工资保险福利、职业保障以及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A项说法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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