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E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及于主物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致使该批货物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题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选项C错误。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选项D错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选项E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宽严相济原则,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下列选项的规定,既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适用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的是()。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解析:本题考核量刑。选项A、B仅适用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选项D仪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3年12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说明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视股价情况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选项A错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选项B错误。公 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选项D错误。
[单选题]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董事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所以选项A错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权。所以选项B错误。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最终是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所以选项D错误。
[多选题]耿涛于1986年购买一处房产,于1988年6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耿涛迁往外地居住,将房屋租赁给其朋友翟继光,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翟继光保管。1999年9月,翟继光向某市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该局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翟继光、耿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资料。该局经过审查,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于1999年9月向翟继光核发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作废存档。2005年,翟继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因翟继光到期未还贷款,信用社起诉翟继光还款。法院判决翟继光还款。判决生效后,翟继光仍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将抵押房屋拍卖。此时,耿涛才知道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的事实。2006年4月,耿涛向市房屋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发给翟继光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予以拒绝。耿涛于2006年6月以其没有与翟继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房屋管理局向翟继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耿涛又对翟继光和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翟继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认定翟继光与信用社的房屋抵押无效。之后,耿涛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
解析:1.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翟继光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选项A错误。耿涛与市房屋管理局就变更房屋产权形成的纠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侵权纠纷。所以选项D错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耿涛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无因管理关系。所以选项E错误。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翟继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系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合同。3.本题考核抵押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翟继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信用社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其可以享有该抵押权。且翟继光的行为造成了耿涛的损害,所以耿涛有权向翟继光请求损害赔偿。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间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耿涛于2006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在知道后当年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且没有超过最长时效20年。因此,其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即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会丧失起诉权,且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所以选项E错误。
[单选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
实行合议制
解析:再审案件的审理: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以选项CD错误。
[单选题]家住甲市A区的刘某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乙市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市公安分局位于B区。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乙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管辖。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下列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
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而违约金没此限制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4)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多选题]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检察机关
解析:本题考核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注意:活着的人有法定代理人的问题;死人才有近亲属的问题。
[单选题]甲公司与市国税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执:国税局要求甲公司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00余万元,甲公司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在缴纳完上述款项后,甲公司可以国税局为被告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国税局的决定。对于甲公司提起的诉讼,市法院下列()做法是正确的。
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解析:本题应先向省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就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