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有效
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解析:1.在连环买卖合同中,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乙公司不是无权处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药材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题干设问明确限定的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的是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内部效力。《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公司不予履行,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自行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
2.《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是一般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对主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四人提供的保证同时存在,则主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A选项错误,不当选。乙公司是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的。丙公司是主债务人,李某是一般保证人。
3.《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张某以汽车为丙公司的负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非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张某作为汽车所有人,将汽车赠与给刘某。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刘某存在恶意,故刘某是善意第三人,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则在所不问。因此,在张某完成交付后,刘某是汽车所有权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但是,乙公司对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具有追及力。在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上并未负担抵押的情况下,该汽车不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后来刘某将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办理完出资手续,因此,丁公司是汽车所有权人。综上D选项正确,当选。
4.《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丁公司的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饭店客人的过程中,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故赵某的损害,最后应由危险引起人承担,即摩托车车主,故D选项正确。就C选项而言,考生异议较多,但相对于D选项,后者更符合题意。
5.《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方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题干信息表明,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回丁公司投入运营,丁公司回函请戊公司宽限几日再付款。说明丁公司对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就汽车维修而言,丁公司与戊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方某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处分。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方某是丁公司员工,并无修车义务。方某将汽车交由戊公司维修,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A正确。另外,《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方某具有代理表象,D错误。
6.关于坐垫费,方某以自己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关系应约束方某与庚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并不是坐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需要特别注意,方某并非是以丁公司名义签订购买坐垫合同,而是以自己名义签订,这既不是无权代理,更不是表见代理。A正确,B错误。至于维修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丁公司对其义务进行了确认,应属对维修合同的追认。可见,关于维修费,丁公司对于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丁公司便是汽车维修合同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依据《物权法》第240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汽车已经被取走,戊公司已经丧失对汽车的占有,故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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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多处涉及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相关规定和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解析:A选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B选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C选项错误,依上述司法解释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依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不安抗辩权。依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甲、乙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支付货款,乙公司后交付轿车,因此当后履行方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表示要提高价格,变更原合同约定时,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后在甲公司拒绝乙公司涨价后,乙公司未再进行答复,甲公司认为不安情形已经消失,从而恢复履行进行付款。甲公司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及程序,不应认定为构成违约,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选项B考查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如前所述,甲公司于10月1日未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迟延履行,非违约行为,故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据此,选项B错误。再次,选项C考查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如前所述,先履行一方的甲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故后履行一方乙公司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据此,选项C错误。最后,选项D考查了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可知,合同一旦订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需要变更合同的,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他方同意,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购买小轿车的价款,在未经过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下,乙公司无权单方要求提高合同的价款。据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下列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
商业用地
旅游用地
娱乐场所用地
豪华住宅用地
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种类。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
[多选题]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骨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
如果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解析:考查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108条,A、B、D项错误。需注意的是,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突然死亡,乙也提起了上诉,丙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请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全面的审查
甲如果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解析:1.本题考查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注意在本案中除了死亡的上诉人甲以外,还有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故即便在审查后查明甲构成犯罪,仍不能终止审理,因为乙也是上诉人之一。
2.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被告人的程序,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刑诉解释》第30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无论是否全体被告人提起上诉,均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故B项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434条的相关规定,公诉人可以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故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故D项错误。
3.本题考查辩护以及被告人出庭的问题。《刑诉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刑诉解释》第32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刑诉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所以C、D均错。
4.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单选题]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入,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阎某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
间接故意
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杀错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
[多选题]有关元代法律特点的有:
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审判机关的官员由蒙古族任正职
蒙古族官员犯罪,行刑的必须是蒙古人
解析: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就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BCD是正确的。其法律明确规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多选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人民法院可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理:(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BCD项正确,由于该条第(1)项并无但书规定,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