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题目: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此题正确答案为D(原答案为BD);《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对首期出资和出资缴纳期限的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券集股份。故依新法,B项不正确。华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华昌"字号,D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对于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不是一致同意,故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麻某并不是当然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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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选项A"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入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 [多选题]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 解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可知,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后果;(2)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本案中,段某在盗窃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符合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段某精神病鉴定的结果表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情形。段某经常偷拿东西,很有可能再次在偷东西过程中伤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综上可知,段某符合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2.《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人民法院的审理",没有明确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以及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等知识对第287条进行解释。一方面,根据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赋予相关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对终审结果进行纠正只能依赖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决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二审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复议,则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这与"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相矛盾,因此,第287条应当作广义理解,即无论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均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对公法的解释应当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适用的对象应当针对公权力机关。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保障人权条款入法的规定更加体现了这一理念。因此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的,当事人均可以进行,也即对第287条的解释应作广义的理解,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3.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知,本案作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丁区法院由审判员张某一人审理不合法。第二,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丁区法院未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由患有精神病的被告段某发表意见的做法不合法。第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丁区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帮助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以及第274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3)审判时被告不满18周岁的案件。段某1980年出生,已满18周岁,亦不符合上述前两种情形,故段某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丁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不合法。 4.《刑诉解释》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段某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丁区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据第160条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 [单选题]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决定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下处理方式错误的是:
  •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A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C选项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

  • [多选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以,A项不当选,BCD项当选。

  • [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甲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起诉讼的

    乙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提起诉讼的

    丙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 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与不应受理的案件。选项ABC中的事项,《行政诉讼法》第12条均有明确规定,选项D中的事项属于对公务员奖惩、任免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多选题]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36、47、67条的规定,以上四项全部正确。

  • [多选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甲从证券公司辞职后,因其理财经验丰富,多个朋友主动将自己的资金交给他委托其理财,总资金超过1千万,甲的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丙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因其针对的对象特定.故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丁为了占有他人资金,向公众谎称其为理财高手,并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承诺向客户提供高回报,吸收了巨额资金后,携款潜逃,丁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资金罪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故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C选项错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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