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题目: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在证据保全措施中,法院采取上述的各种措施已获得证据,因此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本案中,该甜橙的损害状况是本案的事实,法院对甜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吴某证明其损坏状况的举证责任即可免除,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题中,吴某收货后,甲县是被保全财产(甜橙)所在地,乙县是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而丙县是合同签订地。所以吴某可以向甲、乙两县的法院提出申请,但不能向丙县法院申请,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B错误。C项: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只能依当事人申请,C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在当代社会,法的现代化表现为法的西方化

  • 解析: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有两种类型: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

  • [单选题]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 解析:A选项考查股东会表决规则。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表决规则包括资本多数决与章程优先两种;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其表决规则只有一种,即资本多数决。有限公司的资本多数决规则体现在《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即"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的资本多数决规则体现在第103条,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3条的规定可知,资本多数决又包括一般多数与特别表决权两种规则。特别表决权规则仅限于"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这几种情形。A项中所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属于一人一票规则,而不是资本多数决规则。资本多数决规则是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出资比例多少决定其表决权大小,该种表决规则的正确表述应为"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A项错误。此外,考生须注意的是,适用特别表决权规则的这些重大事项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以及股东的重大利益,因此,针对这些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不能交由股东自由约定,即不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特殊规定。因此,考生应熟记这几种情形。B选项考查公司的出资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问题,《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修订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问题已没有硬性要求,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以分期缴纳,B选项正确。C项考查有限公司股东在新增注册资本时认缴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也就是说,当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如果公司董事长在催缴出资方面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股东出资未缴足时,那么董事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其尽到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那么董事长对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出资义务不承担责任,选项D中"董事长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不当选。

  • [单选题]关于行政诉讼的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B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D项正确。

  • [多选题]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园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 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 解析:1.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或者维持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根据受骗者事前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可以将诈骗类型分为两种:一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二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实际上,这两种诈骗类型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受骗者处分财物与行为人制造或强化的受骗者的认识错误都有因果关系。受骗者即使事前已经产生认识错误,但是只要行为人不维持利用,受骗者是不会做出处分财物的行为的。就此而言,受骗者事前是否有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钱某事前由于自己的原因对这只壶产生了认识错误。甲通过欺骗手段强化钱某的这种认识错误,并维持利用钱某的这种认识错误,使钱某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物,甲因此取得了财物。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2.关于受骗者半信半疑的案件,有观点认为,受骗者对自己的投机冒险行为应负有责任,刑法没有必要保护这种投机冒险失败的行为。但是,这种观点难以成立。刑罚的必要性不能取决于被害人的自身状况。例如,即使被害人疏于保管自己的财物,导致对财物的占有弛缓而被盗时,也不能因此否定盗窃者成立盗窃罪。在认定诈骗罪时,如果因为被害人容易轻信他人,便否定欺骗者成立诈骗罪,不符合立法精神。因为如此认定,就对国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审慎义务,国民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时刻提心吊胆,国民的自由便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受骗者事前有怀疑并不妨碍诈骗罪的成立。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虽然受骗者事前有所怀疑,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强化其认识错误,受骗者就不会基于被强化的认识错误做出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受骗者的处分行为与行为人强化其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此,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成立诈骗罪。本题中,李某对赝品半信半疑,既有部分认识错误,又有所怀疑。此时甲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以此强化其认识错误。这种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李某基于受到强化的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甲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甲没有强化李某认识错误的行为,李某就不会处分财物,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 [多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可知,本题中,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债权不存在的抗辩,次债务人丙亦可主张,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知,本题中,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辩,次债务人丙也可对债权人甲主张。据此,选项B正确。最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经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如果代位权行使不符合要件,则被告次债务人丙当然可以对原告甲进行抗辩。据此,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作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据此,选项D错误。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