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题目:甲租用乙拥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给丙,丙不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且以与市场同类产品相当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丙为善意的受让人,且价格合理,已经交付,因此乙无权追回该电脑。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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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人民法院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 解析:(1)三个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2)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 解析:选项D: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 [单选题]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 解析:(1)选项A: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2)选项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D: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 解析:(1)选项AB:动产可以抵押、质押,但不动产只能抵押;(2)选项C: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3)选项D: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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