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题目: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都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应当详细记录,所以C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因此,当即受理,当即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第138、141条是关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规定。据此,简易程序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B表述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据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D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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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解析: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要求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但是注意,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A项说法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方式,既包括本人直接持有,也包括通过他人间接持有。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所以,B项说法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者,并不要求是毒品的"所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只要毒品在行为人的事实支配之下,行为人即持有毒品。此时,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持有毒品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谁是毒品的"所有者"。实践中,许多毒品的持有者并不知道毒品的"所有者"是谁,但不影响持有毒品的认定。C项说法错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将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个选项?()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解析:考查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多选题]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
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
[多选题]以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刑法》第241条规定,不阻碍被收买的受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故D选项有误。
[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选项CD考查了第三人的区别。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商铺是赵某和刘某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刘某瞒着赵某处分共有物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对其共有份额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其若参加诉讼,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就是说,现在本案中有两个诉,其一是刘某和陈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即本诉;其二是赵某以陈某和刘某为被告的参加之诉。故赵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B,本题考查的是赵某应以什么身份参与到刘某和陈某已进行的合同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前文已述,赵某应作为原告提起参加之诉,将刘某和陈某作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共有权。故选项B"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说法错误。选项A,本题有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分别是出租人赵某、刘某和承租人陈某。第二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分别是卖方刘某和买方陈某。而本案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其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刘某和陈某,本与赵某无关,但因赵某是买卖合同中房屋的共有权人,故买卖合同侵害了其共有权,其有权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其并不是在刘某和陈某的合同纠纷中帮助刘某,要求陈某履行合同,因此不能作为共同原告。选项A错误。
[多选题]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解析:A选项考查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应就其作出扣减工资决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考查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首先,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针对两种情况:小额纠纷和劳动标准的纠纷。其次,终局裁决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劳动者若对该裁决不服的,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最后,虽然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其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若有证据证明该裁决确有错误,则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因此,B选项中,如该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有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而非当事人一方均有权向法院起诉,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考查仲裁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因此,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考查用人单位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中,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应承担责任,而非由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