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题目: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不正确的?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其中,认定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无须证明其主观过错,而广告经营者只有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的情形下才构成虚假宣传。因此,无论欣欣公司主观状态如何,其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了虚假宣传。广告中的明星代言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主体,因而如果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则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忽略了广告公司应当知道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形,是错误选项。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有关保险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解析:考查保险利益原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

  • [单选题]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采取集装箱装运,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 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 解析:《海商法》第46条。

  • [多选题]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请回答第(1)~(2)题。
  •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 解析:选项A考查案件的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题中,李某脱逃的,符合该条第3项的规定,法院可中止审理。选项A正确,当选。选项B考查没收程序的启动。《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该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李某涉嫌贪污500万元,属于重大贪污犯罪,符合没收程序的启动条件;因李某居住地为甲市,应当由甲市中级法院审理。因此,选项B正确,当选。选项C考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申请的提出时间。《刑诉解释》第513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该条规定,李某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一般应当在6个月的公告期间提出;公告期满之后,如果能够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也可以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因此,选项C错误,不当选。选项D考查没收程序的终止。《刑诉解释》第519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D选项是对该规定的正确表述,当选。

  • [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
  • 司法部

  •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新兴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掌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部。故A项当选,B、C、D项错误。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