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题目: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4条,丙将汇票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甲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即应向持票人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A选项正确。丙、丁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应向持票人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乙的签章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即应向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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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以及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可知,按份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在共有人内部进行分配时,应当优先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处理,如共有人间未有约定的,才应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配。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对机器各占50%的份额,属于按份共有,且双方已对转卖机器获得的10万元债权如何分配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因此,李某应按照上述约定返还张某6万元,而非按照份额返还张某5万元。据此,选项A、C是错误的。选项B、D考查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需双方有合同存在为前提条件。而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明确约定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但事后李某不能按期返还款项,违反了张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而不是侵权。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单选题]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也就是说题中的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可见,题中房地产公司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实践中,多占土地与实际建筑面积超标并不是两种有必然联系的行为,房地产公司完全可以在不多占土地的情况下实现实际建筑面积超标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单选题]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析:《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分立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白阳公司分立时,有义务通知债权人甲,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后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分立时债权人享有同等权利,究其理由,应是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并不会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很多情况下反而会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便利公司分立,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债权人的此项权利。所以B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本题中白阳公司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甲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未另订协议的,分立后的阳春公司和白雪公司对白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
[多选题]关于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平等效力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析:考查法的效力位阶。《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