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199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来,设备按时运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对所交付设备进行调试,但经过多次调试后,生产PP单丝获得成功,而生产HDPE单丝的调试始终无法完成。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协商未能解决,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选项A作为诉讼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选项B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选项C作为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题有管辖权。而选项D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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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哪些强制措施的实施,须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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