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题目: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解析:(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丙)在主合同(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故质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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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丙、戊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丁、庚不承担责任

  • 解析:(1)庚根本未参与,免除责任;(2)丁表明了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免除责任。

  • [多选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其实际利率应当按照各期期初市场利率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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