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甲国欲铺设一条海底电缆,根据《海洋法公约》,该海底电缆不得经过下列哪个区域?
  • 正确答案 :A
  • 乙国领海的底土

  • 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

  • [多选题]关于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各国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哪些方法?
  • 正确答案 :ACD
  •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的,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的,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 解析:各国有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解决方法的立法和实践,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的,或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或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地国的国籍优先;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因此A、C、D三项为正确答案。

  • [单选题]万姓检察官与杨姓检察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考入同一检察院工作。某次万姓检察官承办一疑难案件,辛苦工作月余进展甚微,终日压力巨大、精神痛苦。杨姓检察官见状,出于关心私下向万姓检察官打听此案情况及目前现状;万姓检察官大吐苦水,约杨姓检察官当晚来家,将案件所有情况全盘相告。请问两位检察官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职业道德?
  • 正确答案 :C
  • 万检察官和杨检察官的行为均违反了职业道德

  • 解析: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规定,检察官应该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所以两位检察官的行为均违反了职业道德。

  • [多选题]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 正确答案 :ABCD
  • 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 解析:本题涉及对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其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显成立。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钱存入银行,银行与存钱人之间的合同形式为存折,存折上的名义为甲,故甲为合同当事人,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成立。乙将钱借给丙,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银行是认存折不认人,谁拥有存折并知其密码,银行就将存折上的钱交付给谁。丙从乙手中取得存折,其完全有理由认为乙对该存折享有处分权,故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关系应为有效。因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丁为其进行担保,故该担保合同有效。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已知道此事,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便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所受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D
  • 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

  • 解析:本题涉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情况下解除权归属及损失分担问题。(1)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2)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可抗力的遭受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而不是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承担,也不是由双方合理分担或平均分担,即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并用。故正确选项为BD。

  • [多选题]甲有三套商铺分别租与乙、丙、丁,经甲同意,乙、丙、丁分别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装修与房屋形成了附合,后因甲与乙的合同无效、甲与丙的合同提前解除及丁租赁届满装修物还有价值,在装修费的分担上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C
  • 甲与乙的合同无效,甲不同意利用装修物的,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分担损失

    甲与丙的合同解除后,甲不同意利用装修物的.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分担损失

  • 解析:本题A选项中,涉及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问题。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不属于添附行为(添附基于错误而产生),故A选项错误。对于装修费用,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无效,如甲不同意利用装修物的,则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分担损失,故BC选项正确。对于租赁期间届满,装修物还有剩余价值的,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不存在补偿问题,以防过度装修,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 [多选题]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D
  • 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 解析:在古罗马,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故A选项正确,当选。英国法院体系根源于英国复杂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渊源。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因其存在着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的缺陷,故产生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审理案件的衡平法院,用以审理衡平法案件。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依照《司法条例》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衡平法庭和普通法法庭最终合并。在此之前,作为英国法的重要特征,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直并立存在。故B选项正确,当选。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但是行政案件除外。法国行政法院从普通法院独立出来后,由于行政活动不适用私法,同时作为公法的行政成文法很少,所以迫使法官不得不在审判中创造一些规则,以至于许多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皆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一部分判例后来为法律所吸收,但大部分至今仍处于判例状态,如行政行为无效理由、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公产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等。故"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错误,C选项不当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所以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被称为"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其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式(也称审问式)程序的特点。所以大陆法系诉讼模式被称为"职权主义",即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故D选项正确,当选。

  • [多选题]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
  • 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解析:《刑诉解释》第439条第1款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A中"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的做法正确,为应选项。选项B中"法院可以追缴"的表述错误,正确表述为"法院应当追缴"。《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为应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9条的规定,选项D"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表述不准确,正确表述为"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多选题]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D
  • 终结督促程序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据此可知,法院收到异议之后经审查成立的,案件随即出现了民事权益纠纷,此时应对处理非讼案件的督促程序予以终结,故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不是继续对双方进行调解。选项B正确,应选。A选项错误,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据此可知,由于债务人一方异议成立、非讼的督促程序终结后,案件当即转入诉讼程序,但诉讼程序的转入以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为例外情形。故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支付令的胡某不同意的除外。选项C错误,不应选;选项D正确,应选。

  • [单选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
  • 正确答案 :A
  • 行政法规

  • 解析: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答对本题A选项的依据是一个已经被废止的行政法规--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该条确立了两种发布形式。依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的这一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均为干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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