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在药品标签上必须印有规定标识的是()
正确答案 :D
非处方药品
解析:《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单选题]医疗单位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的管理应注意()
正确答案 :C
注意安全,另设仓库,单独存放
解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十四条: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单选题]医院药学部门应建立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是()
正确答案 :E
以提供临床药学服务为中心
解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模式,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新形式,要求医院药事工作从传统的保证药品供应模式改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事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事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单选题]下列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解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单选题]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主要区别是()
正确答案 :C
药品零售是否需要医师处方
解析:《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单选题]药物临床研究中,伦理委员会所有会议及其决议的书面记录,需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
正确答案 :C
5年
解析:《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品被批准上市后5年。
[单选题]以下有关药品制剂包装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E
包装材料可由厂家按自身需要生产
解析:《药品管理法》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中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单选题]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
正确答案 :D
五年
解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单选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批准发放部门是()
正确答案 :D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解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多选题]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BD
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该药品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该药品信息和召回情况
解析:《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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