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题目:甲公司为一私营企业,由于经营有方,效益颇佳。甲公司所在市政府为改善本市另一家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经营不佳的状况,指令将甲与乙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无权提出行政诉讼?()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7条的规定,甲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企业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为国有企业,只有企业本身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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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A公司与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因看好某地土特产的市场前景便一同投资进行联合购销,由A公司组织货源,B公司负责市场营销。后因其中一笔货物存在掺假情况,被工商局查处,货物也被没收了。B公司不服,单独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人民法院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一审判决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即使B公司不上诉,A公司也可以自行提起上诉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
[单选题]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
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C项中,乙商店的成立并不构成政府对甲商店的歧视,其公平竞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A项属于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B项属于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法的行政确认,当事人甲商店有原告资格。D项属于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当事人为外地企业具有原告资格。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系同村农民,村里重新调整土地以后,三人均主张自己对某块土地有承包权。争议发生后,三人互不相让,发展到相互殴打以致毁坏对方的房屋和家具。乡人民政府得知此事后,派工作人员到该村进行调查。后乡政府作出了该块土地的承包权归甲所有的处理决定。乙、丙均对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甲、乙、丙三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甲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乙和丙是共同原告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乙和丙因为同一行政行为起诉至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共同原告。甲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