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乙国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诺马岛的有效占领,因而丙国不能取得对该岛的主权
题目:诺马岛是一个位于印度洋的小岛。甲国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乙国的殖民公司从17世纪起开始与该岛的岛民往来,并一直对其实行有效的统治。1898年,甲国与丙国的战争结束后,两国签订和约,约定将诺马岛作为甲国殖民地割让给丙国。乙国认为自己应是该岛的合法统治者,与丙国发生了争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虽然当今世界上罕见以先占取得领土,但先占的规则对解决一些领土争端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颇有意义的。先占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第二,先占须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要对其发现的无主地有取得和行使主权的意思;其次,国家对其发现的无主地实行连续有效的占领,即国家能适当地行使或表现其主权。根据这两个条件,乙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诺马岛的有效占领,因此乙国应享有该岛的主权。选项C正确,B错误。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D混淆了先占和时效取得的对象。时效也是领土取得的一项传统规则,但不同的是,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时效的对象是有主地。当某国公开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长期行使管辖权,而被占领土的所属国未提出抗议或主张时,占有国即可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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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十八大以来,国家反腐力度空前,即便是身为国家领导人,也难逃法律的公正审判,法对所有人都公平适用的理念逐渐赢得社会信任。这体现了法的哪些特征?()
法的普遍性
法的强制性
解析:考查法律的特征。
[多选题]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5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提出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A县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第一审判决有错误,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开始再审。
对于此案中的第一审判决:
即使是A县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对此案中的第一审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即使是A县人民法院院长同该院审判委员会一起也无权对此中的第一审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1.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生效判决,本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所以也不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第243条。当事人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一审的检察院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抗诉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下级人民法院的,但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
[单选题]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08条规定,质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有关质押房屋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甲对该房屋不享有质权。另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王某为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30万元,根据债权平等原则,由甲和丙按照比例受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多选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
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单选题]甲租赁乙的房屋进行餐厅经营,顾客丙在餐厅用餐的过程中与顾客丁发生争执,在扭打的过程中丙将餐厅的冷柜和桌子砸坏。在甲找丙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将丙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则乙和顾客丁在本案中可能的诉讼地位是:()
乙、丁都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为乙、丁对丙都没有请求权,甲对乙和丁也没有请求权,所以乙、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单选题]黄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事先约定申请仲裁。黄某若想申请证据保全,应该如何处理?()
由仲裁庭向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项正确。
[单选题]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解析: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只要是客观上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联系的证据即具有关联性,而并不要求该内在联系达到具有因果关系的程度,A选项表述错误。选项B涉及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关系问题。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上使用的概念。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作用,并不强调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采性是指该证据在审判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可以被作为证据采用。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选项B表述错误。选项C涉及关联性和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关系问题。关联性强调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内在联系的大小,关联度越高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客观上联系越强,该证据证明力就越大,也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明能力的大小,选项C表述正确。被告人曾经实施的行为与他当前实施的行为虽然行为方式类似,但是二者没有客观上的内在联系,因此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选项D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