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陈某应赔偿自己辞职给甲公司的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陈某应赔偿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害所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题目:陈某是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辞职。陈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乙公司对陈某允诺高薪,陈某不辞而别,直接到乙公司处工作,并将自己掌握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告知乙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ABC三个选项均正确,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份额应不低于70%,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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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女18周岁时就与29周岁的张男开始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生活,虽然王女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但是通过关系还是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4年后,双方发生矛盾。王女要求离婚,而张男则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王女的婚姻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院不应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从本题来看,王女与张男之间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是王女在结婚登记时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4年之后王女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王女与张男之间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因此,当张男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而法院是否支持张男的诉讼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是否有小孩为条件,而是以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为依据。所以,ABD选项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多选题]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解析:我国《宪法》第5条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故选项A正确,不选。关于B选项,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故B选项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其基本的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强调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和制约。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国支配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分工配合"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非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故选项C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法律中心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主张通过制定、修改、完善法律,从而使法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认为人们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法律通过对行为后果的预测而为人们的行为和决策提供的指引。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这种法律中心主义,不认同这种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在我国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民俗民约等规范,它们都对我国的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及导向作用。故选项D错误,当选。
[单选题]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所以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只有选项B正确。
[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可见,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种一审民事案件中,第一种为涉外案件,而后两种则既有可能是涉外案件,也有可能是非涉外案件。因此,中级法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可知,无论是哪一级别的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都可以有陪审员参加,因此,选项B错误。关于中级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开庭,应从以下两点把握:第一,适用一审程序一律开庭审理。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不论是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一律进行开庭审理。第二,适用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此可知,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例外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选项C认为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均"开庭进行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由此可见,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时,其作出的判决才是生效判决,而当其作为一审法院时作出的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即只有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判决才是生效判决,如果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提出上诉,那么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则不是生效判决。因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可调解性,下列哪些选项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赔偿纠纷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本条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在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对行政机关的裁决、确认,不享有自由裁量权,故不能进行调解。本题正确答案是A、B项。
[单选题]甲、乙结婚多年,乙因事业问题一直拒绝怀孕后又擅自做了结扎手术,为躲避甲的怒气,乙搬回娘家暂住。甲得知后怒极,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就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可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故A项正确。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这里的"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可知乙的行为并不应认定为是遗弃家庭成员。故B、D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多选题]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建立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确立"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
解析: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这里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不是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C项错误。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既然避免法律虚无主义,又要避免法律中心主义或法律万能论,D项错误。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因而实行依法治国原则,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具体要求,A项正确。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今为止,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施依法治国原则需要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