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题目:关于《城乡规划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7、52、54条规定,ACD三项正确。依本法第17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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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 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08条规定,质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有关质押房屋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甲对该房屋不享有质权。另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王某为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30万元,根据债权平等原则,由甲和丙按照比例受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多选题]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 解析:1.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2.考查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3.考查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天津市A区为事故发生地;天津市B区为被告住所地;天津市C区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故选ABC。B区既是保险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又是运输合同中的车辆注册地,A项正确。D区则为运输目的地,D项正确。 4.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单选题]甲租赁乙的房屋进行餐厅经营,顾客丙在餐厅用餐的过程中与顾客丁发生争执,在扭打的过程中丙将餐厅的冷柜和桌子砸坏。在甲找丙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将丙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则乙和顾客丁在本案中可能的诉讼地位是:()
  • 乙、丁都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为乙、丁对丙都没有请求权,甲对乙和丁也没有请求权,所以乙、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 解析: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此,《简易程序规定》第8~10条作出规定,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述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C选项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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