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题目: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本题中,分店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丙不同意股东会关于转让该分店的决议,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正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甲的持股比例超过10%,有权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不属于重大事项,无需经过2/3以上表决权同意,该决议内容有效通过。丙不能主张撤销,A错误。《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错误。D项: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资格是因股东出资而取得的,股东会决议无权解除股东资格,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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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某市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
  • 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解析: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才能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本题选D。

  • [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表述正确的是:()
  •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是人际冲突规则的体现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是解决同级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性冲突,应选择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

    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并不一定适用新的法律规范

  •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A项是人际冲突,是不同民族、种族的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不同,所以少数民族应该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项是相同等级的规章之间的冲突,应报共同上级决定。C项是层级冲突,所以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D项是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如果行政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则应适用旧法。

  • [单选题]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漏电致人损伤属于产品缺陷,所以李某可要求乙厂、甲商场赔偿。A正确,BCD错误。

  • [多选题]关于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决定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下列处理方式哪些是正确的?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A和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该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C选项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项。

  • [多选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1)~(6)题。
  •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 解析: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进行明确界定,其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选项A中,甲公司提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并没有限制债务人的债权必须为金钱债权,只要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可。选项B中,甲公司提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该条款仅适用于解决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纠纷,与债权人丁公司行使代位权无关。选项C中,甲公司提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代位权诉讼中,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仅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故选项C中乙公司仅多次发函,未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应认定为乙公司怠于行使债权,甲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选项D中,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甲公司提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丁公司债权数额为500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出资不实的份额内承担责任,虽然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低于乙公司应承担的3000万元的责任,但债权人丁公司此时并非不能行使代位权,而是只需在次债务人甲公司的应承担的2000万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即可。

  • [单选题]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 有关该三份保险的合同签订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解析:1.考查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张金柱对于自己的子女张玉、母亲图雅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罗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为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A选项正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故张经过母亲图雅同意,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为女儿张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过罗帆同意可以为其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罗帆及其近亲属。B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D选项的情形属于第19条第2项的规定,无论说明与否,该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错误。 2.考查年龄误报条款。《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本案中图雅的真实年龄为62岁,已经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年龄限制,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故张某不得为无行为能力的母亲图雅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C选项正确。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母亲图雅,《保险法》并未对其提出限制,故D选项正确。 3.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和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从上述规定可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无须子女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即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但转让保险合同时应受第2款规定的约束,即须经被保险人的子女同意方可转让。而子女未成年时无法同意,故子女未成年时的父母投保的以子女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得转让。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C选项中止合同并非唯一的处理方式,其实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D选项错在未支付保费的行为尚不足2年且双方尚未协商。根据《保险法》第37条,只有满二年双方又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4.考查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制定。《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可见只有第3款的情形下方不经同意,故C选项说法错误。商业保险合同并无强制性,投保人当然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其投保的合同。故D选项正确。 5.考查保险费用的给付。《保险法》第35条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故A选项错误。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故B选项未经同意变更受益人的说法错误。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C选项正确。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故不适用上述规定,D选项正确。 6.考查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员工不在限制之列,具有诉权,故C选项正确。《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其相关效力仍应依据相关缴付保费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故D选项错误。

  • [多选题]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1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知,选项A中,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后,方某依据与丁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权占有房屋,方某属于有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可知,他人如果有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选项A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丁某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由于方某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因此其无权要求方某返还房屋,选项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由于方某转租房屋未经过丁某的同意,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唐某与方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仅在方某和唐某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丁某不发生效力,唐某占有房屋对于丁某而言属于无合法依据的无权占有人,如前所述,根据《物权法》第34条和第39条的规定,丁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唐某返还房屋,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布料,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有权根据服装市场行情的变化,在不需要该批布料制作衣服时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3年1月5日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的第五天向乙公司发出解约函,声称目前服装市场发生变化,该批布料已不需要,故解除合同,请乙公司十天内将布料运回,否则一切后果由乙公司承担。但乙公司认为服装市场并没有如甲公司所说那样发生任何变化,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收到通知半年后,乙公司见甲公司迟迟不支付价款,便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甲公司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该合同已依法解除

  • 解析:对于解除的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或者在没有约定时的三个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超过期限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CD均错误。

  • [多选题]徐某经乡政府批准占地建房,因地基位置与村民江某土地相邻,江某以影响房屋通风为由阻挡徐某动工建房。徐某便经村委会同意到乡政府办理变更手续,但乡政府以原批准是根据乡里的整体规划进行,不同意变更地基,徐某即擅自移地动工建房。房屋建到一半时,乡政府在未下达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之妻见已动工的房屋被拆,一气之下服毒身亡。徐某提起诉讼,要求乡政府赔偿拆除房屋和妻子死亡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乡政府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乡政府只应当赔偿拆除房屋的损失,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 解析: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乡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具备该要件。 (2)侵权行为要件即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乡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所以该行为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的损害是拆除房屋的损害,其妻子的死亡与该行政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予赔偿。 (4)法律规定要件即国家赔偿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所以针对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赔偿范围是拆除房屋的损失,不包括徐某妻子死亡的损失。所以选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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