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题目: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第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针对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将会作出不同的裁判。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项错误。第二,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B项错误。第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为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C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D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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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其中,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是:
斡旋的第三方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
解析: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或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解决争端。由此可见,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是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因此,可以肯定C项是正确的。进行斡旋和调停的第三方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斡旋和调停的情况下,争端当事国有完全的自由。斡旋和调停结束后,无论争端是否解决,第三方的任务即告完成,它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以对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将这种行动视为不友好。由此可否定A、B、D项。
[多选题]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
一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四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问题:
1.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2.法院公告期应该多长?
3.法院受理王某撤销原判决的申请后是否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
4.若在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时,除李某外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多选题]甲公司生产"清逸"牌洋甘菊精油,该精油主要提取自洋甘菊,该公司生产的该种精油外瓶及包装上均突出宣传"洋甘菊",致使"洋甘菊"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
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解析:本题涉及商标注册条件和商标转让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虽然洋甘菊是甲公司所生产的精油的主要原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公司生产的该种精油瓶及外包装上均突出宣传"洋甘菊",致使"洋甘菊"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故甲公司可以将"洋甘菊"作为商标注册。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甲如果转让其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
[单选题]杨某的单位今年又盖了一批房屋,杨某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照房屋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但到分房时杨某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杨某购买地毯的行为:()
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解析:本题涉及对重大误解的理解问题。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但依大陆法系的理论,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为有效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