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运输队司机李某在厂内驾车从甲车间往乙车间运送原料。由于中午饮酒加上没有休息,李某非常困倦,结果在乙车间内倒车准备卸货时,操纵不慎,撞倒在车间内的一排原料箱,将两名女工当场砸倒在地,一名重伤,另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
正确答案 :A
重大责任事故罪
[单选题]甲某见村外新驾设的电力线路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在2002年5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2002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构成:()
正确答案 :B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多选题]1998年10月,被告人周某因与李某言语不合而心怀不满,"想教训一下他"。于是在半夜潜到李某家中,将"毒鼠强"(少量)投入李某家中的水缸中。当晚,李某宴请朋友。结果导致宴请的十个朋友和家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中毒。则周某的行为:()
正确答案 :BC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属于犯罪既遂
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向李某家的水缸投放了"毒鼠强"符合本罪的行为要件和对象要件本罪的结果要件是行为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案件中李某家的客人和家人都有不特定中毒现象,已危及了公共安全,符合本罪的要件本罪的罪责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周某以报复为目的向特定人李某投毒,虽然周某本人只想教训一下李某,但是却因为其他条件的介入而使得发生了与预期不相一致的严重后果,该后果已经超出了故意伤害的结果范围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但行为人当初在投毒的时候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多选题]王某经营出租建筑用吊篮业务,但是其未按照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对工人进行有效培训,在工人不具有安装和操作吊篮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导致吊篮在运行过程中因安装不善而从10层高楼处坠落,致使两名正在吊篮上进行施工的工人当场死亡。对此,如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BD
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某不构成犯罪
解析:我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王某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对工人进行有效培训,导致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ABD项的说法均不准确
[多选题]中央储备粮的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及()
正确答案 :ABCD
质量
价格
使用安排
运输保障
[单选题]甲拥有一栋大别墅,地处偏僻的郊区,平日极少人流,由于甲极少在别墅居住,故害怕无人居住期间有小偷进入,便在院子的外围护栏上安置了电网,在无人居住期间通电以防窃贼。不想某日在附近踏青的几个年轻人发现了此栋别墅,其中一位年轻人看到别墅后十分喜欢,便攀爬护栏合影留念,却被电击致重伤,则甲构成:()
正确答案 :A
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甲的别墅地处郊区,人迹罕至,有人进入触电的概率极低,所以私设电网的行为并不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
[多选题]以下哪些情形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
正确答案 :AB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某邪教组织人员纠集数人在人流量较大的闹市区实施自焚、自爆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成立危险驾驶罪,如果还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多选题]甲系某发电厂工人,一日晚当其值夜班时,发现一机组出现故障,有引发火灾的危险。但因对厂领导不满,为进行报复甲不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最终导致火灾,造成近100万元的损失。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 :BC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放火罪的具体适用。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1)甲的行为导致电厂直接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危害了重大公共财产的安全。(2)甲作为值班人员在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未履行自己应尽也可能尽之职责,最终导致了火灾。其行为表现为不作为,且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甲作为正常上班的工人应当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4)甲在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为报复厂领导,而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放火之故意十分明显。
[多选题]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BCD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
对乙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犯问题。甲、乙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理由如下:(1)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2)甲、乙二人都往铁轨上摆了路基石,机车也正是因为铁轨上的路基石而脱轨,二人的行为与机车脱轨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甲提出往铁轨上摆路基石,乙也同意,并一同实施了往铁轨上摆石块的行为。虽然二人没有明确的破坏交通设施的目的,但对在铁轨上摆石块可能发生列车脱轨的结果应是明知的,并对这种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故二人有破坏交通设施的共同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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