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三权分立"原则

题目: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其原则是:()

解析: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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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的情形有:
  •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 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A、C、D选项均正确,B选项倾销幅度应为2%,故不正确。

  • [单选题]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工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 E公司

  •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 [多选题]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

  • [多选题]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 公司设置了相关机构,下列为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既往履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甲16岁,有2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

    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

    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2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 解析:1.《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以及认缴期限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7条规定:"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故"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亦作废。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选项错误。 2.《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不需要经董事会准许,故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选项符合①的规定,可以股东主张回购股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符合②的规定,正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选项缺少"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条件,故错误。 3.《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A选项正确,《民法通则》规定16岁以个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甲担任公司经理合法。B选项属于③的情形,不合法。C选项不属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合法。D选项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非③规定的厂长、经理,故合法。 4.《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A选项中股东之间的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A选项错误。B选项股东出价没有外部受让人出价高,不构成优先购买的条件,不能行使该权利,B选项正确。C选项属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故正确。D选项与C选项构成矛盾,故错误。故BC选项正确。 5.《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第183条规定的是普通清算,而不是破产清算,一般不需要法院的介入。A选项清算组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根据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不是10日。同时根据第18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本题是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全体股东组成。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单选题]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的做法是错误的?
  • 某侵占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74条第2款规定:"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由此,A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由此,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C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项。

  • [单选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并且保持完整性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由此可知,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不是侦查机关所在市、县,故A项错误。对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不是证明文件,两者还是有差别的,故B项同样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普通一般案件,侦查人员视情况是否采用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录音、录像。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C项正确.D项错误。

  • [多选题]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 解析:1.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并列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采取故意的心态,本案中甲的主观属于过失,B项错误。甲对死伤的后果,是过失心态。交通肇事中,对结果是过失。C项错误。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乙的确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是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介入了甲的违章驾驶行为,根据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理论,甲的介入行为偶然突发,独立构成结果,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故A项正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逃逸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高度因果力。根据事实二,救护车及时赶到也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所以导致胡某死亡的原因是甲之前的肇事行为。故A正确,BC错误。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D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三中,丙属于醉酒驾驶,丁属于飙车,两人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A项正确。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需要特定的目的和计划,D项正确。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数罪并罚。根据描述,丙并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醉酒飙车的行为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不具有相当性。B项错误。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实施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数罪并罚。事实四,丙的刹车行为本身没有违法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前提。C项错误。 4.甲丙二人无共同故意,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无法查清是谁导致行为人的死亡,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两人都不对死亡结果负责。AB项错误。本案中警察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并不存在违法失职情形。C项错误。乙的正常驾车行为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乙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 5.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事实五中,丁某指示王某作伪证,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A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人包庇自己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包庇罪。BD项错误。 6.《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是实施恐吓行为,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A项错误。诈骗罪成立不要求一个合法的交易环节。B项错误。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但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未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而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有共同犯罪行为,因此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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