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具法》

题目:《法经》六篇相当于后世《名例律》渊源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囚法》又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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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乙两国因位于边境争端常年交战。丙国总统邀请甲、乙两国领导人到丙国参加该国庆典活动,并借此机会安排两国重开谈判,丙国总统参与了谈判并为领土争端的解决提出了解决方案。但甲国表示反对,丙国在说服未果的情况下,派军舰在甲国近海进行军事示威,以迫使甲国接受其方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丙国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属于调停

    丙国的军事示威行为已构成干涉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斡旋和调停的不同点是: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第三方一般不参与谈判:调停方则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停方提出的建议对争端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强迫当事方接受。军事威胁构成干涉,是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AD正确。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张某在深夜闯入仓库偷窃,由于光线太暗,张某就用打火机烧开绑麻袋的绳索以寻找财物,引燃仓库中物品导致仓库烧毁。在此案例中,应当认定张某为放火罪

    王某对李某非常痛恨,想杀之。某天王某发现李某和赵某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王某寻思要砍断脚手架的绳索以摔死李某。王某和赵某之间素无冤仇,但王某杀李某心切砍断绳索,导致李某、赵某摔死。在此案例中,王某对赵某的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钱某打猎时瞄准一野兔,但发现野兔旁有一牧童在睡觉,钱某打猎心切开枪射击,不幸打中牧童,当即死亡。此案例中,应当认定钱某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 (1)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避免过于自信而没能避免。 (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张某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他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B中,应该认定,王某应该明知赵某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C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钱某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多选题]某市公安局为追查犯罪嫌疑人甲,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甲的表兄乙的拖拉机扣押,并告诉乙必须找到甲并且送交市公安局后才能将拖拉机返还。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该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被扣车辆。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 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措施有其特殊性,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本案中,车主并非犯罪嫌疑人,该车也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该扣押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事项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 [单选题]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 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 解析:A项考查的是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该行为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性:(1)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2)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3)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方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题干中的短信提醒是以公安局的名义发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公安机关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职责,所以属于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故A项正确。B项考查的是负担性行为。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可划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题干中的短信只是一种劝导性行为,没有对当事人设定义务或剥夺权益,故不属于负担性行为,B项错误。C项考查的是准备性行政行为。该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题干中的短信提醒属于公安机关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准备性行政行为,故C项错误。D项考查的是强制行为。该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题干中的短信通知行为并未对居民的人身、财产进行强制,不属于强制行为,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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