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 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
题目: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以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制度加以宣布和公告为前提,所以,如果有的国家没有为此宣告和公告,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取得专属经济区权利,A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B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所以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不需要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C错。本题为否定命题,ABC是应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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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有关审计报告的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如下级审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则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解析: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责成下级审计机关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并非下级审计机关无法及时重新作出,才由上级审计机关自行作出。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有关"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说法不正确?
要提高法官队伍业务素质
解析:建设法治专门队伍的主要措施之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包括:(1)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2)要优化律师队伍结构。(3)要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4)要完善律师职业保障机制。(5)要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6)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由此可见,选项B为应选项。
[多选题]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多选题]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解析:1.《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注意,所谓恶意串通,这里的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合谋,而这里的恶意是指意欲损害他人利益。
3.《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此点还需注意,即变更合同并非等于放弃了追究违反变更前合同的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侵权行为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