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1993年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1999年修正案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2004年修正案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题目:下列关于《宪法》的修正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解析:《宪法修正案》(1993)第5条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所以A正确。《宪法修正案》(1999)第17条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B正确。《宪法修正案》(2004)第26条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C正确。《宪法修正案》(2004)第18条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以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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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在下列选项中不能适用假释的选项有:()
  • 累犯

    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仅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另外,《刑法》第81条第2款还强调,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多选题]王某夫妇都已80岁高龄,膝下6个子女,因拆迁财产分割6兄妹死不来往,对王某夫妇不管不问,王某对此深为不满,要求6子女提供生活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起诉,法官审理后判决6子女每人每月向王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 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 解析:本题实质上是通过赡养这一简单社会关系对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变动进行了考查。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二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事实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官所作的判决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赡养问题虽然更多的是一个道德问题,但是《民法通则》第104条和《婚姻法》第21条都对此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官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故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C、D项。

  • [多选题]关于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案件,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应从严惩处的情形?
  •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 [单选题]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 解析:依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故甲国的申请日可以提前到4月6日,所以,该选项中说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是正确的,A项正确。根据公约第11条的临时保护原则,展览之日也可受法律保护,2011年4月6日是展览之日,所以是具有意义的。因此,B项错误。依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所以甲国是否批准,需要根据自己的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决定,C项错误。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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