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我们之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和其他法律相比,宪法规定的内容最全面、最详尽

题目:在宪法课上,围绕宪法的概念大家展开了热烈讨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解析:我们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和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效力最高,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同时也是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最根本、最重要,而不是最全面、最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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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生产乳制品的甲企业是某市的利税大户,为保护甲企业的利益,该市市政府决定外地同类产品进入该市的,必须达到该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标准,并制定收费检验制度。关于该市政府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构成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

    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解析:考查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垄断的差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垄断行为,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和《反垄断法》第51条,该市政府的行为应由上级机关处理,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单选题]鸿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发生纠纷由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但是通达公司事后得知仲裁员刘某的妻子是鸿运公司的员工,所以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是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通达公司可以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解析: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58条、第60条,《仲裁法解释》第24条。

  • [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解析: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这个知识点重点考查的内容。本题集中考查了介入被害人的行为的情形。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综合考虑:(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则因果关系不中断;反之则中断。选项C即可从此角度判断。"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所以,丙的高度危险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中断。(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情况不异常,是前行为通常甚至必然会导致的行为,因果关系就不中断,反之则中断。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受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此时,介入的丙的行为很异常(有同学可能说,被车撞死不异常。请问,每天在马路上走的有多少人,被车撞死的有多少人),而且由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中断,不再承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把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分为四个等级: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从前至后,这四个等级对禁止溯及至前行为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所谓"禁止溯及至前行为"即因果关系中断。本题中,选项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甲这种行为通常都会导致被害人的灭火行为,所以"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就是前行为通常会导致的结果,介入情况不异常,所以因果关系不能中断。选项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如果被害人住宅内有婴儿,乙这种行为通常(甚至必然)会导致"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而被烧死)",所以因果关系也不能中断。选项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这种行为通常并不会导致"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此时就属于"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被害人自己的异常的决定性行为。被害人死亡是被害人"自主且有意识的行为"导致的。因此丁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本题只有选项D正确。(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如果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因果关系就中断;反之则不中断。例如,A以杀人故意对B实施暴力,导致B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B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C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于A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的或者异常的行为,但是如果该异常行为是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仍然能够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在深水池与浅水池没有明显区分的游泳池中,教练员没有履行职责,不会游泳的练习者进入深水池溺死的,教练员的行为与练习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对这四方面的因素要综合考虑,片面的考虑可能得出不合理的结论。例如,选项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如果仅仅考虑介入因素所起的作用大小,会认为由于被害人是被后面的车轧死的,介入因素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此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如果同时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就会发现:虽然介入因素所起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但是这一介入因素是行为人的行为通常乃至必然会导致的。因此,应当肯定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 [单选题]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在公示催告期间至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A认为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是错误的;基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非诉性质,此时,法院不应当再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更不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可知,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法院应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验票,而对于当事人申报权利是否有正当事由,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 [单选题]关于环境犯罪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丁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丁构成玩忽职守罪

  • 解析: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A项附合上述第(六)项的规定。故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D项错误。

  • [多选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 解析:A项正确,该条文让侵权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B项错误,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指的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通常是文义解释优先),该条文与此无关。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可见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司法公正原则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强调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该规定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司法公正关联不大,D项错误。

  • [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 解析: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了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的说法是正确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乙为甲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写侵入程序,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有利条件,乙是从犯,B的说法是正确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因此,乙不成立间接正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甲和乙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都是明知的,所以不构成片面正犯。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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