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题目: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解析: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继承请求权。本题中,A项是形成权;B项是诉权;C项中,公共维修基金为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对该项基金的使用拥有决策权,其请求业主缴付维修基金是业主赋予业主大会的权利,是一种业主自治性的权利,具有社员权的属性;D项则是支配权。因此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故A项正确。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奉行"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体制,整体独立于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D项错在后半句话,因为下级法院不能审理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单选题]孙某为妻子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周某指定受益人为其母陈某,周某与陈某外出旅游时发生车祸,陈某当场死亡,周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保险公司应向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解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题中周某是被保险人,陈某是受益人,陈某先于周某死亡,保险金应作为周某的遗产,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B选项正确。
[单选题]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解析:《民诉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因为二审发回重审时,尚未作出新的生效裁判,所以一审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随意解除。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9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5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B项说"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多选题]甲之父与乙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甲之父去世后,甲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乙发生纠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认为当初甲之父与乙二人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是违法的,民政部门应该撤销婚姻登记。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甲有权提起诉讼,因为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了甲的继承权
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如果违法,则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甲的诉讼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
[多选题]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64条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以及第66条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可知,所有权是一种法律评价,所有权的认定首先是建立在权利主体对合法权利客体之上的权利,如果客体本身是不合法的,权利主体是不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无法对该客体享有所有权。本题中,徐某扩建的门面房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本身是不合法的,故徐某对门面房不能享有所有权,据此,选项A错误。所谓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评价而非法律评价,故其性质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本题中,小区业主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侵犯了徐某对违章建筑的事实上的控制,侵犯了徐某的占有,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可知,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物上请求权,而违章建筑因其具有的非法性,徐某非权利人,故其不享有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据此,选项C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题中,徐某对自住房屋享有所有权,小区其他业主损害徐某自住房屋墙砖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赔偿,据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