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题目: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其他当事人有权对专家辅助人提问,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聘请的专业人士,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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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由此可知,AB选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2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

  • [单选题]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是:()
  • 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参见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

  • [单选题]1911年公布的"十九信条"的特点是:()
  • 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有关知识。"十九信条"是清廷统治者推行君主立宪最后破产的记录。迫于压力,它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职权,而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 [单选题]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试用买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方式,以试用买卖方式进行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侵权行为,同样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承担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题干信息表明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迅达公司没有关系,故迅达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付后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因该机动车侵权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要求买方即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权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ACD项错误。

  • [单选题]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

  • 解析: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包括工资保险福利、职业保障以及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A项说法不完整。

  •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办公厅审定

  • 解析:考查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 [单选题]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刑诉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可知:(1)如果是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2)如果人民法院并没有发现新事实,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只是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不需要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本题符合第(2)种情形,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只是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不应判决无罪或驳回起诉,所以选项C、D错误。另外,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法院没有"驳回起诉"这种说法,考生看到该种说法,应能够立刻判断出其为错误选项。

  • [多选题]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 拒绝接收货物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 解析:本题涉及提前履行问题。本题A选项涉及提前履行后债权人是否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的问题。本题A选项虽存在周延欠缺,但仍宜选定为正确。本题B、C选项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衡量是以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为标准的,在预期违约中,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仅适用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而不针对提前履行。提前履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接受提前履行方因提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可要求对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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