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题目: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由此可见,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的,因此自然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索,D项正确。其他三项均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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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张三将股权转让给李四。关于该股权转让及相关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张三出资存在瑕疵,李四明知该出资瑕疵而受让股权。因此公司现有资产无法清偿债权人胡六时,债权人可请求李四和张三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将该股权转让给王二,王二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规则获得股权
如果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李四无法受让该股权,李四可向张三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考查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股东资格确认。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而《物权法》第106条是对善意取得的规定。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原股东对受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而不是与原股东的连带责任。D选项正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李四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单选题]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解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规定:"……仍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协议,则已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各有关协议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对该有关成员方的适用……"所以申诉方不能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必须申请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才能实施,C项错误。磋商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只有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申请成立专家组。所以,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A项正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规定:"1.应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听取来自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它应由7名成员组成,任何一件诉案应由其中3人来处理。在受理上诉机构内任职的人员应轮换。此类轮换应在该机构的工作程序中确定……"因此,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B项正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规定:"……7.按照上述第22条第6款规定工作的仲裁员不应审核已中止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但应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和取消或损害的程度相等……"所以,D项正确。
[多选题]据报载,49岁的妇女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重物砸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目前其家人正在进行索赔、继承等事宜。下列有关这一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周某被重物砸伤致死这一事件导致其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的消灭
按照法律规定,周某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整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律事件,也存在法律行为,组成了"法律事实构成"
解析: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单选题]关于鉴定意见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不是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论述,正确的有哪项?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
解析: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如美国,虽然是联邦制国家,但只有一个中央政府。所以A错误,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一个国家纵向权力关系的,所以主要是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B正确。C如前所述,是错误的。但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两个特点。D中,只有少数联邦制国家的组成单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而多数是不可以的,错误。
[单选题]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彰显了行政复议的目的,不仅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规定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安排体现了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如《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在行政复议中委托代理人,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授权委托书进行。但为了方便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委托,但仅限于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题中,申请人为公司,不是个人,不符合口头委托的条件。故,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明确在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时,原则上不允许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过,为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避免受外在的压力违背其意愿撤回申请,允许有一定的例外,即在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时,允许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选项C的说法过于绝对,忽视了例外情况的存在,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与本题有关,即"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明确国务院裁决具有终局性,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的情形。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