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展开

题目: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考查地方人大对本区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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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四十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四十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二人是共同犯罪

    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 [多选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
  • 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

    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

  •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5条。

  • [单选题]下列为财团法人的是:()
  • 某基金会法人

  •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的学理分类问题。财团法人是社团法人的对称,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公司法人、合作社法人均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为财团法人。基金法人不为财团法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约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 解析:本题涉及质权的效力和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动产质权的生效除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以外,还应实际交付质物。本题中,甲虽与乙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未实际交付质物,故质权不生效。甲又将该车卖与了丙,因甲为该车的所有权人,所以该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因不对该车享有质权,故不能对丙进行追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单选题]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 解析:甲、乙这种行为的实质是"送罚款数额一半的钱给我就可以不用罚款了"。所以,其本质是受贿而不是贪污。贪污是将已经属于国家的钱利用职权非法据为己有。甲、乙并未将已经收来的罚款据为己有,而是要求超载司机向其行贿,行贿后即可不交罚款。甲的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乙明知其滥用职权,仍然和其共同犯罪,所以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不是个人分得的赃款数额,而是二人共同犯罪所获得的赃款数额。因此,甲、乙受贿的数额均为32万元。综上,只有选项B正确。

  • [多选题]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已。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戊、已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戊、已、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 解析:首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知,本题中,乙、丁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时,由于其各自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因此,应当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选项A中,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知,乙的遗产,作为第一继承人父母甲、子女戊、己均有继承权,选项A正确。丁的遗产,作为第一继承人丁母、子女戊、已均有继承权,选项C正确。其次,选项B考查的是转继承。所谓转继承,是指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知,转继承具有如下适用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选项B中,由于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丁无权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亦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据此,选项B错误。最后,选项D考查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可知,本题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乙,并明确丙不能继承。但是,乙发生车祸先于甲死亡,因此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乙、丙可继承甲的遗产。由于乙先于甲死亡,就涉及代位继承制度。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法意见》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可知,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选项D中,由于乙先于甲死亡,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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