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张某在2005年11月10日前享有对微波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题目:张某于1993年10月1日购买了一台微波炉,由于张某年底即出国,微波炉一直闲置未用,张某于2003年11月回国,翻看微波炉使用说明书时发现,微波炉的安全使用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张某2003年11月10日使用微波炉时,微波炉爆炸,炸伤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损害虽然发生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之后,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因此张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并未丧失,所以AB选项不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的请求权并未丧失,张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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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钻戒准备向相恋已久的女友求婚,钻戒的产地标明为南非,纯度为100%,后经过鉴定机构检验,该钻石的纯度为60%,产地为东欧。甲的女友因此怀疑甲的诚意,向甲提出分手。甲欲主张自己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珠宝店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甲有权要求按照钻石4倍的价格赔偿
如果珠宝店做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甲又提出了要求,珠宝店就必须履行承诺
解析: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题目中珠宝店将产地东欧的含量60%的钻石标明产地南非、含量100%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可以使用双倍赔偿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珠宝店内部的情形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责任的理由。B选项错误。珠宝店若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地灭失或者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有规定,本题目中钻石并没有损害,甲女友因钻石与其分手不受法律调整,甲不能据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故D错误。
[多选题]甲为一大学生,暑期回家向车站购买车票,购得车票以后甲因其他事情不能回家,便向车站退票。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甲向车站提出购票属于要约,车站根据合同自由可以拒绝承诺
甲购得车票以后,甲与运输公司的合同成立且生效
甲的退票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
解析:对于公共承运人而言,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适用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之原则。甲购得车票以后,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生成立效力,但不发生生效效力。生效效力以检票或登上交通运输工具为标志。甲的退票行为,不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合同成立之前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不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针对生效的合同而言的,没有生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故正确选项为ABD。
[多选题]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A选项中,吴某之父并不是合伙人,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并不能阻止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所以,A项不应选。B选项,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而欧某不具有这一资格,所以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B选项应选。C选项,郑某作为合伙人之一,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意味着欧某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应选。D选项,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欧某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D选项也应选。
[单选题]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解析:本题B、C选项错误,但给定信息不足以判断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效力,可能成为争议题,作为单选题,A、D选项均可能被认为正确。官方答案为D。(1)无论抵押效力如何,因为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是否有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题干中没有关于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信息,故B选项错误。(2)依《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题干已经明确为乙借款供个人使用,所以题中甲对100万元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故C选项错误。(3)由于本题中抵押房屋属于甲乙夫妻共有但登记在甲名下,所以乙瞒着甲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均非甲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对甲均不生效力,但如果第三人丙不知也不应知乙非甲本人,根据当时乙具体以谁的名义设定抵押,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处分人等具体情形,丙则可能被认为是善意第三人,受到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但笔者认为题目中给定信息不足以作出此判断,倾向于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