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D、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

题目:下列哪些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如本题A选项中的情形,甲和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本题B选项中,甲是教唆犯,但乙并没有犯甲教唆之罪,故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C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是教唆罪,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中的情形虽然是犯罪未遂,但甲和乙仍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本题的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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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间接故意

  • 解析: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向来不容易区分。二者在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有所预见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仍有本质区别。间接故意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一般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后者往往认识不足。间接故意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采排斥态度。本题中施某明显是知道行为的危害结果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不选C,而且施某的认识还是比较清楚的,对于结果发生也不违反其内心意愿,所以答案不是D而是B。施某私拉电网的行为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防止他人偷花,故A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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