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题目: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犯罪。A项中应单独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中的甲属于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198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的甲也是一种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构成渎职罪中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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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哪些情况构成共同犯罪?
  • D、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

  •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否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如本题A选项中的情形,甲和乙就不成立共同犯罪。本题B选项中,甲是教唆犯,但乙并没有犯甲教唆之罪,故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C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不是教唆罪,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中的情形虽然是犯罪未遂,但甲和乙仍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本题的答案是D。

  • [多选题]关于自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仍然属于自首


  • [多选题]下列与犯罪故意有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 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有过失,不可能无罪

    甲试图故意伤害乙,由于乙躲闪,匕首刺中了丙并导致其死亡。对乙而言,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丙而言,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甲欲盗窃枪支,但只取得一般财物的,仍应成立盗窃罪


  • [多选题]下列不构成犯罪的是()
  • 甲司机开车时,突然心脏病发作,方向盘失去控制,车子冲到路边,撞死一路人

    乙女欲杀死丈夫,于是找到一张丈夫的照片,在照片的背面写上生辰八字,然后将其烧毁,欲借助神力将丈夫杀死

    丙在16周岁生日那天偷了价值2万元的钻戒送给女朋友


  • [多选题]间接故意能发生在()情形中。
  •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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