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题目: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AC选项正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用于清偿,不能直接以合伙财产份额抵偿债务,B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D选项正确。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以下关于行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给予主审法官财务,使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判决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行贿罪的认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选项错误。
[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抵押合同与质权合同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需要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由此可知,抵押合同与质权合同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A选项正确。不动产抵押权须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88、189条的规定,不需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选项正确。动产质权自交付质物时设立,有的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有的权利质权自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所以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甲或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互相干涉
甲和乙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转让
甲等4人均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析:考查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A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合伙人并不是绝对不能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只要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然可以进行交易。
[多选题]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说法,正确的是: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清末修律贯穿着仿效西方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的方针
清末修律促进了部分中国人法制观念的形成
解析:C项是错误的。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修律活动并不是倒退,而是一种进步,它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多选题]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三第75题)
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
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可知,A、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基金份额持有人既可依法转让,又可申请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7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由此可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D选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