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解析: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单位犯罪虽然主要是故意犯罪,但并不排除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因此,A选项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单位犯罪虽然大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如一些过失单位犯罪,即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另外,即使在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故,B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以双罚制为主的处罚原则,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刑法中也规定有不少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因此,C选项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在我国刑法中,有些单位犯罪并不对单位判处刑罚,而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上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规定只处罚自然人。故D选项的内容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相吻合的,是正确选项。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能取决于犯罪目的是否实
[多选题]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正确答案 :AC
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解析: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有些犯罪中,刑法规定必须具有某种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某种犯罪。因此,犯罪目的具有决定某些犯罪成立与否的作用,故A选项是正确的。犯罪既遂与否取决现,因此,B选项不是正确选项。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能够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如如果以牟利为目的而出版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如果以传播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C选项是正确选项。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取决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目的不能起到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作用。故D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正确答案 :C
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解析:A项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B项已经齐备了分则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既遂;C项是犯罪预备;D项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属于未遂。
[多选题]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D
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解析:A项中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已构成自首,即使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为这并非此罪的基本犯罪事实。B项中,乙虽对其故意伤害行为主张为正当防卫,实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这种辩解并不影响“如实供述”,仍成立自首。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动报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仍以自首论,故C项中,丙的情形符合该规定。D项中涉及翻供行为对自首认定的影响,根据司法解释,翻供后若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是自首。而丁在二审判决前才恢复如实供述,故不成立自首。
[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10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抢劫罪
解析:欠条作为债权凭证,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行为人用暴力手段抢回欠条、逼迫被害人填写虚假的收条,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消灭了债务,使自己的财产消极增加,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其人身权,具有当场取财性,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甲行为成立抢劫罪,并且是入户抢劫,非法侵人住宅的行为被抢劫罪所吸收,不另外单独定罪。
[多选题]施某欠下徐某赌债10万元,徐某多次讨要,均被施某以手头没钱为由拒绝。于是徐某以看电影为幼儿将施某在上幼儿园的6岁的独生子小刘骗至家中,以此要挟施某偿还赌债。不料施某对此既不报案也不还钱,摆出无赖嘴脸,说自己正愁没钱养孩子,徐某把他卖了最好。徐某一怒之下将孩子带到外地以1万元的价格卖掉。则对徐某的行为理解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D
C、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D、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解析:要正确解答本题,必须对如何计算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有正确的认识。前后相继的犯罪,凡是另起犯意的,除非刑法特别规定后罪应被前罪包容、吸收,否则一般都定两个罪。在本案中,徐某为了索还赌债,将小刘骗至家中,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后来因为施某仍然不肯偿还赌债,徐某一怒之下将小刘卖掉,这时徐某产生的是一个新的犯罪念头。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本案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儿童罪对徐某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单选题]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A、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体
解析:应当说,本题是相对简单的,主要考的是法条记忆。《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单位是可以成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主体的,故A选项正确。根据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必须达到“数量较大”,因此,B选项是不正确的。C选项中,需要注意的是,运输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中的运输的含义是不相同的,前者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行为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行为只是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另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一点和刑法第三章规定的走私罪是不同的。走私犯罪中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
[单选题]范某与苏某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二人经常为生意上的事争吵。范某于是怀恨在心,打算杀死苏某。一天晚上范某潜伏在苏某回家的途中,用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将苏某打晕在道路中间,因该条道上时而会有汽车开过,范某怕被人发现,随即逃离现场。后苏某被正常开过来的一辆汽车轧死。范某的行为构成()
正确答案 :A
A、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析:范某对苏某的死亡结果存在故意还是过失,这对此案的定罪起着关键性作用,要结合客观情况来判断。范某将苏某打晕后,将苏某遗弃在道路中间。范某熟知道路情况,如果这条道路历来是车辆罕至,那么其将苏某遗弃在道路中间,后被车轧死,则是一种意外,范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范某持有杀害苏某的故意将苏某打晕在道路中间,且明知道该条道上时而会有汽车开过,怕被人发现而仓惶逃走,将苏某遗留在道路中间,这证明此时他对苏某的死亡结果是持放任态度的,苏某的死或不死均不违背范某的意志,且苏某被车轧死是因为范某将其打晕在道路上,范某的行为与苏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为有汽车轧人的存在而中断,范某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本题应选A。
[单选题]某法官石某对某个引发社会震怒的连环故意杀人碎尸案的主犯江某(有自首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由于江某在判决生效后8个月的时候检举了监狱内的一起狱警轮奸女犯的犯罪案件(狱警被判处了重刑),江某又被减为14年有期徒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C
C、江某被减为14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
解析: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这条的规定,江某因为有自首情节,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是(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1)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2)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3)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情节的;(4)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5)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节的。另外,江某在死缓执行2年期间的检举行为属于检举重大犯罪活动,且狱警获刑说明已经查证属实,故江某应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B、D错,C对。
[多选题]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C
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
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