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题目: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往往有几个月搁置不用。乙、丙均想将拖拉机卖掉。甲外出之时,乙、丙二人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了丁,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拖拉机。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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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有关国家所有权的判断中,错误的是:()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收益的权利
解析:本题涉及国家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53、5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故A项正确。
[单选题]甲从乙处租赁了一辆奥迪车,租期2年。甲向丙借款10万元,与丙签订质押合同但由甲代位占有,甲向丁借款10万元并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将该汽车出质于丁并交付,丁因车位紧张又将车返还于甲。甲又向戊借款10万元并与戊签订质押合同,将该车交付于戊。因租赁期已过,甲不能向乙返还车辆且不能向丙、丁、戊返还借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乙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不能对抗戊的质权
解析:丙对该车不享有质权,因为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设立要件。丁对该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戊对该车享有质权,该质权为善意取得。租赁合同期满后乙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不受合同约束,可行使返还请求权,但该权利不能对抗戊的质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
[多选题]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解析:本题涉及对物权概念的理解问题。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属于股权,不为物权。故A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