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11年
题目:吴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而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吴某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为多少年?
解析: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题目中吴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为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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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消防队员甲在执行灭火任务中,担心被大火毁容,逃离火灾现场。甲的行为
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解析: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在执行灭火任务中,消防队员属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
[多选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单选题]甲为某市交通局副局长,负责公路建设工程招标工作,乙为承揽工程,送给了甲30万元,不料甲在数日后被调离,不再负责工程招标,乙闻讯后要甲退回30万元遭到拒绝,乙到检察机关投案,交代了给甲30万元欲请甲帮助承揽工程的事实,检查机关遂对甲、乙立案查处,并立即讲30万元追缴,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D、对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钱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已经收到30万元贿赂,构成受贿既遂。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将贿赂款送出,是行贿罪既遂。乙减轻处罚是根据分则390条规定,对甲受贿的供述属于其“如实供述”必然的范围,不应认定为立功。
[单选题]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的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黄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分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
解析:《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不同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诈骗罪和抢劫罪都没有这个要求。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罪是一个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黄某和蓝某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已经构成了贪污罪,白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黄某和蓝某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即构成贪污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单选题]有关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选项不正确,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是监狱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因此,B选项不正确。《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是从假释之日而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故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答案是D。
[单选题]甲某用红糖加工生产了1万盒、批号为“国药准字Z42020495”的假冒“午时茶颗粒”,分5次售出,得赃款5万余元,则()
C、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根据2001年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案中的甲某用红糖加工假冒药品“午时茶颗粒”,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因此所生产的“午时茶颗粒”系假药。但是,刑法第141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也即只有在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不特定的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方构成此罪。但是,本案中的甲某是用红糖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假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食用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的假药罪。《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销售金额的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甲某生产的假药在本质上也是伪劣商品的一种,属于以假充真。而且由于其销售额也达到了法定的五万元以上,因此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在刑法条文上也是有所体现的,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