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题目: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解析: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A 项属于私人情谊行为,不受法律调整。C项属于代表行为。只有D项属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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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为保证一重大项目机械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小组需要对其进行连续测试。测试人员每隔5小时观察一次,当观察第120次时,手表的时针正好指向10。问观察第几次时,手表的时针第一次与分针呈60度角?
  • 8

  • 解析:D解析第120次事实上是经过了119个周期,也就是说时针经过了119个5小时即595小时,才转到10点,则第一次的时间是15点,也就是3点钟位置,代入计算,第8次(经过了7个5小时,到达2点钟位置)。

  • [单选题]在穿过撒哈拉大沙漠的尼罗河沿岸,古埃及人在______的绿洲上耕种。每年夏天尼罗河都会泛滥,冲毁田地和沟渠。年复一年,古埃及人都要重新______他们的田地,因此他们都成了______的土地测量者和时间记录者。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肥沃 平整 自发

  • 解析:B解析提示性词语。文段中“冲毁”,说明后面要重新进行平整,肥沃的绿洲、自发的土地测量者都是符合文义的。因此,本题选B。

  • [单选题]2002年12月,T镇购物中心维修并改善了其停车场的照明,2003年该停车场偷车案和企图偷车案比上一年下降了74%。因为潜在的小偷通常受较好照明条件的威慑,偷车案的 下降可归功于这些方面的改善。下列哪一项如果正确,最能支持以上论述?(  )
  • 在购物中心所在的T镇,汽车盗窃案2003年和2002年一样多

  • 解析:题干结论是:2003年T镇购物中心停车场偷车案和企图偷车案的减少可能是因为维修并改善了其停车场的照明。A项为无关选项,不能对题干结论起到支持作用。B项说盗车案多发生在上午10时到下午4时,C项说停车场巡逻的安全警卫的数目在夜间加倍,都说明案件减少的原因不是维修并改善其停车场的照明,而是有另外的原因,对结论起削弱作用。D项,在T镇,汽车盗窃案2003年和2002年一样多,而T镇购物中心的案件减少了74%,说明维修并改善了其停车场的照明可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结论起支持作用。故选D。

  • [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故A项说法错误。

  • [单选题]学校举行象棋比赛,共有甲、乙、丙、丁4支队。规定每支队都要和另外3支队各比赛一场,胜得3分,败得0分,平双方各得1分。已知: (1)这4支队三场比赛的总得分为4个连续的奇数; (2)乙队总得分排在第一; (3)丁队恰有两场同对方打成平局,其中有一场是与丙队打成平局的。 问丙队得几分?(  )
  • 1分

  • 解析:每支队均比赛3场,因此最高分不超过9分,又知总得分为4个连续的奇数,因此得分有3、5、7、9和1、3、5、7两种情况。若最高分为9分,那么排名第二的总得分只能是偶数6、4、2,不符合题意,排除。故乙队得7分,即2胜1平。由条件(3)知,丁队恰有两场同对方打成平局,积分2分,为偶数,故另一场只能为胜,共得5分。由此可知,丙队得分为1或3分。由于丁队一场未败,故乙队获胜的两场只能是甲队和丙队。目前已知丙队战两场,一负一平,积1分,另一场无论是胜或平,积分均为偶数,故这一场只能为负,总积分为1分。本题正确答案为A。

  • [单选题]在西方,有人称他为“雅典的乔治·华盛顿”。这里的“他”是指(  )。
  • 梭伦

  • 解析:【答案】A。解析:梭伦开启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先河,华盛顿则是美国民主共和制的开启者,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项。

  • [单选题]孙中山认为,义和团运动是“对于欧美的新文化之反动”“其勇锐之气,殊不可当,真是令人惊奇佩服。所以经过那次血战之后,外国人才知道,中国还有民族精神,这种民族是不可消灭的”。以上材料说明孙中山对义和团运动的评价是(  )。
  • 既有赞扬又有否定

  • 解析:【答案】C。解析:义和团“对于欧美的新文化之反动”反映孙中山否定其盲目排外主义,而“其勇锐之气……是不可消灭的”反映孙中山赞扬其反侵略精神。故答案为C。

  • [单选题]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两企业,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 解析: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只有一个抵押权存在时,当抵押权人成为所有权人时,抵押权消灭;当多个抵押权并存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成为所有人时,抵押权不消灭可以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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