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题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实现政治民主的重要方式,下列关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17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而非街道办事处。B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同时村委会主任也不具有公务员资格。D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38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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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万姓检察官与杨姓检察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考入同一检察院工作。某次万姓检察官承办一疑难案件,辛苦工作月余进展甚微,终日压力巨大、精神痛苦。杨姓检察官见状,出于关心私下向万姓检察官打听此案情况及目前现状:万姓检察官大吐苦水,约杨姓检察官当晚来家,将案件所有情况全盘相告,请问两位检察官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职业道德?()
万检察官和杨检察官的行为均违反了职业道德
解析: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规定,检察官应该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所以两位检察官的行为均违反了职业道德。
[单选题]甲将安眠药投入乙的饭菜中,准备在其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乙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而死。则甲的行为:()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析:本题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也称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即遂,关键看该行为是否进入实施阶段、属于实行行为,如果进入实行阶段,则该损害结果就属于即遂结果,如果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则就故意犯罪而言,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投放安眠药的行为是一个直接的杀人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即遂。
[多选题]以下情形,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的有:()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辩护律师未提出要求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提出意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2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故A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D错误。
[单选题]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刘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一家住A县刘村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A县人民法院
解析:1.考查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刘河和刘江共同所有。在刘江提起的诉讼中,刘河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如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其在实体法上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且题目中说明"通过起诉方式参加此案",故王某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A项符合。
4.根据《民诉解释》第293条,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法院应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03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正确。根据题意A、B项当选。
[单选题]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解析: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效力表现为:(1)宪法的对人效力,我国宪法的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不管其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因此侨居在国外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故A项正确。(2)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3)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的效力及于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在内的所有地域。在我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所以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故B项正确。关于C选项,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苦奋战取得了独立,成立了新中国。由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以宪法的形式确认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宪法是有正当性的。正因为宪法的正当性才使得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C项是正确的。有考生认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是根本法,这出现了因果倒置的错误,因为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前提。《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第5条第4款中也有类似规定,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所以,法院作为我国的国家机关其审判活动要遵守宪法、受宪法的约束,故D项错误。
[单选题]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解析:关于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刑诉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李某、阮某持有外国护照,对该案件的审理应当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特殊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有义务为外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该义务并不以"外籍被告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为前提,即使外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仍然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非选项B所述"可以"附有外文译本,该选项说法不准确,错误。《刑诉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据此,如果李某、阮某要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则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有权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不仅限于律师,还包括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外国籍的李某和阮某委托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辩护人,也可以是非律师辩护人。其中委托律师辩护人的,只能是中国律师。因此,李某、阮某委托辩护人的范围不仅限于中国的律师,选项C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司法审判权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并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我们都要适用,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选项D过于绝对,错误。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检察监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强调通过检察监督对审判权的行使加以制约,使裁判失误率最小化。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强调三个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法院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主体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但二者含义有所不同。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对该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单选题]白某是一位间接性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柴刀,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白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B项正确,当选。第28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规定的是1个月内,不是3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