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题目: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此题正确答案为AC(原答案为A);新《公司法》第58条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注册最低额和一次足额缴纳的规定,故C项不再正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的表述正确。张平作为"金地"肉制品加工厂的出资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金地"商号,均归张平所有,张平作为股东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当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号,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本题中"金地"肉制品加工厂由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成一人有限公司,不是简单的企业变更,是企业性质的彻底改变,这一过程实际包括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加工厂的解散和设立一个新的一人公司两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须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A选项的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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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夜,A潜入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A的行为是:()
犯罪中止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中,什么是主动放弃犯罪。A因为是同事家而自动放弃了犯罪。
[单选题]关于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公司法上存在典型的人合公司
解析:考查公司的分类。A选项错误,其中甲公司与乙企业的关系可能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也可能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虽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B选项错误,成立的公司虽然股东都是外国人,但是该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受中国法律约束,因此是本国公司,不是外国公司。C选项错误,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人资兼合公司。D选项正确,在公司理论分类中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在我国对应的企业组织形态是普通合伙企业。
[多选题] 案情:王某欲外出打工,出发前,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允许合同有效期间,赵某可以与人分租房屋。同时,王某将一玉佛交由其兄长杜某保管。
王某离开家后,杜某因急用钱,便谎称该玉佛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了收藏商孙某,得款30000元。随后孙某向张某借款40000元,该玉佛押给张某,并约定若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
在王某外出期间,赵某发现王某的房屋内没有空调便与王某沟通欲安装一空调,王某同意。居住一段日子后,赵某发现王某的住房有倒塌危险。赵某遂请施工队修缮施王某的房屋,并与施工队口头约定,施工费用待王某回来后由王某付款。后因空调爆炸,飞溅物砸伤了前来探访赵某的黄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同时,王某的房屋有一角被炸飞,并且赵某房内的一些贵重物品多为损毁。
问题:
1.杜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佛押给张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张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佛归张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赵某请施工队加固王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赵某和王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王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王某对杜某擅自出卖玉佛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8.对于黄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9.对于赵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多选题]某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犯罪将其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对张某的拘留。其所在的企业以张某被抓为由将其开除。张某提出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张某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消除影响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张某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程序,且司法拘留已被撤销决定,无须确认。故A项的说法错误。对违法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B项正确。国家赔偿仅赔偿直接损失,故C项的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3条的规定。
[单选题]《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具六篇,请问其规定的"六禁"属于哪篇?
杂法
解析:《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多选题]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打人海中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解析:1."乐安"号作为非丁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要通过丁国的领海,必须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平且连续地通过,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对违反其海关管理等事项进行必要管制,并行使紧追权。"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海关管理制度,丁国有权行使紧追权,B正确。紧迫行为的主体,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C正确。紧追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公海时并非立即终止,而是可以追入公海,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在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D错误。
2.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规定在"知识产权"一章,包括知识产权的确权、转让和侵权三部分。依《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知识产权确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因此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国,故A对,B错;在知识产权转让中,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C错,D对。
3.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其主要内容包括:(1)卖方在装货港完成交货,即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至船上;(2)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3)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4)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卖方应按照最低保险险别投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就风险转移改为了"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货物风险转移"。故根据题目中约定的对201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的适用,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A对B错。在CIF贸易术语下,应当由卖方即A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并购买保险,故CD对。
4."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其构成要件是:首先,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其次,为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的措施;最后,损失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牺牲。为起浮抛弃的货物满足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并有效果地采取措施,A正确。"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恶劣天气打人海中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属于意外,是单独海损,B正确。平安险项下"单独海损不赔",不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C错误。固有缺陷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依《海牙规则》可以免责,固有缺陷也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之一,因为卖方承担质量担保义务,因此应当由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D错误。
[单选题]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解析:《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了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有两个要点:其一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分子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其二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规定了虽然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人民法院也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选项A考查赃款、赃物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非法占有、非法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如在盗窃、抢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选项A中,抢夺案中被变卖的手机属于被告人非法处置的被害人财产,而不属于被害人在犯罪案件中遭受的物质损失。所以,选项A错误,不当选。选项B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条件。寻衅滋事案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属于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符合《刑诉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依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选项B正确。选项C和选项D考查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方式。根据《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选项C中,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所构成的犯罪。被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选项C错误,不当选。选项D中,被告人非法搜查而构成的非法搜查罪,该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所构成的犯罪。被害人要求非法搜查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选项D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
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本题A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选项B中的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题]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
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解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本题中邓某与K公司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后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属于竞业禁止条款,邓某违反该义务,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以D选项正确,该竞业禁止义务仅由邓某一人承担,Y公司当然不对K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所以C选项错误。K公司研发的配方属于K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邓某和Y公司,邓某将K公司的配方用于Y公司,不仅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所以A、B选项均正确。
2.本题中邓某违反与K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基于这一行为K公司与邓某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邓某终止劳动合同后侵害了K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Y公司使用K公司的配方,该行为亦属于侵犯K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A选项正确。对于K公司来说,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可以选择要求邓某由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责任,K公司如果做此选择,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K公司也可以选择同时要求邓某和Y公司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一起普通的侵权诉讼,不需也不能先申请劳动仲裁。基于法律关系的竞合,K公司享有选择权,所以B选项正确。本题中K公司选择要求邓某和Y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邓某要求先劳动仲裁的主张当然不能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至于"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没有任何根据,所以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