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某企业职员张某因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单位开除 方某因生活作风腐化堕落被开除党籍

题目: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解析:考查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所谓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能够实施法律制裁的只能是有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因此,只有选项B、C符合法律制裁的定义。选项A、D中实施制裁的主体均不是国家机关,因此不构成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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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下列情况中哪些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 乙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该市人民法院的陶法官商量好,由王法官为该所介绍案源,每介绍来一个案件付给介绍费500元

    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 解析:《律师法》第19条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故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1条,应是2年,故C项不符合规定。《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 [多选题]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而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而BC项正确。新《行政诉讼法》删除了原第35条规定,因而D项错误。

  • [多选题]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解析:《刑诉解释》第439条第1款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A中"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的做法正确,为应选项。选项B中"法院可以追缴"的表述错误,正确表述为"法院应当追缴"。《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为应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9条的规定,选项D"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表述不准确,正确表述为"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 解析: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故AB项表述均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故D项的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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