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题目:下列各项中,哪个是依法享有对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权的机关?()
解析:考查地方司法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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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依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解析: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UCP600也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A错。担保意愿书应作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一般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而仅仅是愿意提供担保的一种意思表示,B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只要接到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索赔请求就产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义务。这种保函具有突出的独立性,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C正确。浮动担保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并在当今国际融资交易中被广泛地运用。我国法律中部分地采用了该制度,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融资途径。浮动担保的特点之一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不固定的,可以包括担保人现在和未来的收益等。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担保期间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D错。
[单选题]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1个月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股东的出资时间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5条。该条规定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做事规则、股东出资时间必须载明。
[多选题]2007年1月,苏州园区某塑料制品公司遗失一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于2007年2月2日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裁定予以受理,2月17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公告期确定为45天。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问题:根据以上情况,请指出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单选题]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解析:清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诸法合体的立法体系无法维系,加上外敌入侵、国本危急,统治者急需通过变法修律以改变局面,《大清民律草案》即在此种环境下产生。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为"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其表层意指,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取其中法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达到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目的。在基本思路中,前两项的作用在于实现后两项,即:注重和引进"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与"最精确之法理"的目的在于"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以"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建制度视为修律根本--为"体",引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所以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虽然修律只是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改良,未触及本质,但是由"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可知,修律注重对西方法治理念的吸收,并有限度地引进西方的民法理论、制度、原则,并非完全"排斥法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的修律思路说明,引入西学的前提是该理论可以适用于中国社会,编纂过程要依托本土,重视本国封建传统法律习俗和制度,而非"抛弃传统、尽采西说"。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解析:A项考查的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据此可知,针对醉酒的人有两种处理方式:(1)违反治安管理,给予行政处罚;(2)没有违反治安管理,但是对本人或他人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采取保护性措施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留置盘问、传唤、管束或约束身体、扣留、强制戒毒、强制隔离等。本案中,宋某只是醉酒,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虽然宋某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其对本人或他人或公共安全存在威胁,公安机关有权力采取保护性措施。所以公安局的扣留行为只是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因此,A项错误。BC两项考查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扣留决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B项的甲县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C项是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所以BC两项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要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满足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条件。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该行政行为涉及其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本案是宋某就行政机关的扣留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被诉行政行为不涉及宋某的亲戚的利益,所以宋某的亲戚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D错误。
[多选题]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请回答第(1)~(6)题。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解析: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结合本题,张成功是在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而在随后进行的庭审中对调解中自己同意的诉讼请求和承认的多数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由于"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所以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因此,选项AD应入选。而"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元在自己手中"是张成功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的承认,而且也不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所以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因此,选项B不应入选。对于选项C的判断,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上的自认与认诺的区分。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发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结果。而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认诺则发生认诺人败诉的结果。自认的结果尽管有可能导致自认者败诉,但却不是其直接效果。结合本题,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所以,本选项的规定应该是认诺而不是自认。因此,选项C应入选。
[单选题]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解析:《刑法》第397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B项检察官违规打开犯罪嫌疑人的械具后未跟随,致其逃跑的,构成《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项值班警察接到杀人报警后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的,因刑法并未对类似行为规定特殊的渎职罪名,其行为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被骗300万元的,构成《刑法》第406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