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 解除借款合同
题目:速递公司以增加收发快递的车辆为借款用途向Q银行贷款100万元,后Q银行发现速递公司将该笔资金用来购买转运的风水石。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Q银行可以()。
解析: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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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多长时间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B、6个月
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有()
A、如果承揽人因保管不善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就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
[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解析: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多选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万元价款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选项A正确)或者解除合同(选项B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选项D错误),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选项C正确)。
[多选题]兰某欠张某10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兰某的下列行为,张某可行使撤销权的有()。
兰某放弃了对邓某享有的未到期债权20万元
兰某放弃了马某对其债权提供的抵押担保
为逃避债务,恶意延长了牛某清偿债务的期限
解析:(1)选项ABC: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撤销;(2)选项D: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转让,不管受让人是否知情,但低价转让或高价收购需受让人知道方可撤销。
[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价值50万元的红酒,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后1个月内交货,货到后3个月内付款。乙公司履行义务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异地的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丙公司在第二个月通知乙公司,丁公司愿意与丙公司一起承担债务,乙公司表示丁公司信誉不佳,不同意丙公司的做法,但丁公司仍旧向乙公司履行该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解析:(1)选项AC:甲公司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了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BD: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本题中,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原则上并不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其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是有效的。
[多选题]2015年2月2日,朱某将其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与齐某,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表述正确的有()。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周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之问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齐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