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5名股东设立的。下列对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

  •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制度。A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0条。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8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单选题]《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有所不同,下列哪一项是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可查阅的文件?()
  • 正确答案 :B
  • 会计帐簿

  • 解析:考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的规定,对比二规定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依法查阅账簿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无该权利。故B选项为唯一当选答案。

  • [多选题]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C
  • 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须其他股东同意

    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A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公司只有3个股东,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须经另两个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即须经张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方可。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张某和李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多选题]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D
  • 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但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收购的股票要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解析:考查股份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A错误。B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1条,A选项中扩大了另外规定的权限,章程规定只能严格于法律规定。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规定。该项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与第142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相混淆。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2条。

  • [多选题]王大山为某公司股东,现欲主张公司回购其股权,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D
  • 无论王大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其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持有异议,都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无论王大山以法律规定的何种理由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都无须股东会议的表决通过

    如王大山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对于公司的分立持有异议而由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应当将所收购的股份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解析:考查公司股权回购规则。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

  • [多选题]某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2013年公司资产10亿元,2013年年初公司购买了价值2亿元的航空设备,2013年6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哪些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正确答案 :AC
  • 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8亿元

    公司继续购买1亿元的航空设备

  • 解析:考查公司特别表决事项范围。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9条,董事长的更换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并非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事项。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购买厂房属于购买重大资产,D选项是对外提供担保,并未明确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所以不应选。

  • [多选题]下列有关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与公司破产时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 清算组由公司决定,而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公司债权人认为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有不能胜任的情形时,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清算组和管理人都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 解析:考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与破产时的管理人的差异。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也有可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B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C选项说法错在:一是管理人更换的申请人是债权人会议而非某特定债权人,而清算组的更换申请人可以为特定债权人;二是申请清算组更换的前提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若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则无此权利。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

  • [多选题]以甲、乙、丙三家公司为股东的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欲设定担保,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
  • 对甲公司关注多年的宇宙公司,通过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形成了对甲公司的控制,那么大地公司为宇宙公司提供担保时,须股东会决议,且甲须回避

    公司拟转让设备一批,乙公司董事长授意董事会中其代言董事李四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设备转让给乙公司,那么乙公司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 解析:考查公司的担保规则。《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A选项属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适用上述法条第2~3款的规定,A正确。B选项中大地公司为小迪公司提供担保属于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并无限制,故B错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中属于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故C正确。D选项中张三的决策是个人行为还是丙公司的行为并没有明确,故D的说法错误。

  •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BCD
  •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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