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题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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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2009年7月7日,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讯问中,刘某提出案发当日他一直在该市一个网吧和李某在一起上网,没有作案时间。那么,如果李某作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B、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


  • [多选题]谢某与朋友聚餐时与邻桌的林某发生争执,并用茶壶将林某打伤,经鉴定属重伤。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侦查人员吴某是被害人林某的舅舅,要求其回避,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对吴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吴某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吴某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多选题]一起共同职务侵占案件中,经审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夏某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某判拘役,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某被判罚金3万元。有关上述几人的刑罚执行机关说法错误的()
  • 李某的刑罚由分别由监狱和人民法院执行

    夏某的刑罚由法院执行

    何某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单选题]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是ⅸ()。ⅹ
  • 属于受案机关管辖


  • [单选题]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
  • 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 [多选题]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有()。
  • 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

    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及职能相适应


  • [多选题]下列哪些人不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畴()
  • 公诉人

    控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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