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
题目: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选项所列情形中可抵销的是()
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 A 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该题针对“债的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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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郭某将其收藏的一件瓷器卖给汤某,价金10万元。郭某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乔某并通知了汤某。履行期届至前,该瓷器因地震意外灭失,则汤某()。
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绝乔某的给付请求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题中,履行期限尚未到来,所以汤某有权拒绝乔某的给付请求。
[单选题]下列有关承揽合同的终止说法错误的是()。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即刻解除合同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的终止。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选题]甲公司欲购买一批钢材,委托乙公司提供媒介服务。乙公司向甲公司介绍了卖钢材的丙公司,若甲、丙未能达成钢材买卖合同的,则关于报酬和居间费用的负担。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居间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解析:本题考核居间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单选题]如花公司欠华菲公司2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顺泽公司欠如花公司30万元已到期,如花公司一直未向顺泽公司要求清偿。对如花公司的这一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华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顺泽公司向自己清偿债务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华菲公司胜诉后,胜诉费用由顺泽公司承担,从现实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选项B错误。华菲公司只能要求顺泽公司向自己偿还20万,而非30万。所以选项C错误。代位权的行使受两个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没有关于1年期限限制的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
[单选题]李某欠唐某1万元到期未还。2013年4月,李某得知唐某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5千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悉其欠唐某款未还的程某,约定付款期限为2015年底。唐某于201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1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唐某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请求宣告李某与程某的行为无效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本案中,唐某自2013年5月份得知情况后,于2014年7月份才决定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1年的除斥期间。因此,唐某无权再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程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所以选项A错误。李某低价转让的行为导致唐某享有的是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所以选项B错误。程某不存在对唐某的侵权事实,不需要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在合同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格式条款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非到了70%才可以,其表述的标准过高。
[多选题]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程款拨付,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以下事实:(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2)合同约定,双方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
[单选题]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程款拨付,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以下事实:(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2)合同约定,双方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