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C、吴某之弟(律师)担任该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题目:吴某是某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所以,选项A中,由于吴某和其妻是同一审判庭的法官,所以,不符合法官的任职回避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吴某和其妻是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的法官,且二人之间没有人担任该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则不在任职回避之列。选项B中吴某的外甥女属于吴某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不符合任职回避的要求,所以B也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吴某不能在辞职后立即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选项D也是错误的。题中C项吴某之弟不受《法官法》第17条的限制,所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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