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题目: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而提出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及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解析:A项考查全权证书的出具。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规定:"我国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务院总理与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条约签署的法律意义。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认证和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双重意义。(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我国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需要经过批准,《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1、2款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本题中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签署不代表受其约束。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我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中,尚没有形成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在公法范围内,条约较为复杂,有些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有些条约则需通过国内法才有效力。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优先适用。因此,C项认为与中国国内法有冲突的均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考查条约的公布。《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D项与法条一致,正确。
[多选题]村民田某长期虐待其母,其母向本县人民法院控告了田某的罪行。县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案作何处理?
虽然本案是刑事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某可以与其母自行和解
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母可以撤回起诉
如果田某和其母接受调解,县人民法院就不再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中,田某涉嫌虐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适用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调解。自诉人田某之母亦可自愿撤回起诉,或与被告人田某和解。
[多选题]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解析:1.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究竟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还是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应当取决于案外人异议的标的与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考生需要注意到,在本案的生效判决中,已经将翡翠观音直接判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因此,商玉良作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其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在本案中,商玉良主张其是判决所涉及的翡翠观音的所有权人,就判决所涉及的翡翠观音,商玉良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商玉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一,商玉良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商玉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其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其有权向生效判决的作出法院申请再审。
3.该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这两种制度均是对受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的事后救济制度,但是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通过两审终审的正常诉讼程序寻求救济;而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申请再审,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4.该题考查考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的特点,由于两种制度均是对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予以事后救济的制度,立法赋予第三人选择权,即第三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寻求救济。
[单选题]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是从形式上确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标准,是法律决定据以做出的大前提。法的渊源可分为正式法律渊源和非正式法律渊源,前者指做出法律决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法律渊源,后者指做出法律决定时可以加以考虑的法律渊源。下列关于法的正式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深圳市人民政府为规范交通管理活动,抑制拥堵,于2014年12月29日布从18时开始实施汽车限购,有效期暂定5年,每年暂定指标10万个,按月分配。深圳市的该规定是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之一
解析:考查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当下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包括判例、党规党纪和县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后者应当归属于中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单选题]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金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知,本题中,甲与乙之间达成的课外辅导协议,并非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并不属于格式条款,而且也不具备法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据此,选项A错误。其次,选项B考查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乙教育机构并没有利用自己优势也没有利用甲的无经验订立合同,双方的课外辅导协议的约定内容没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据此,选项B错误。再次,选项C考查的是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中,甲、乙订立课外辅导协议以后客观情况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应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据此,选项C错误。最后,选项D考查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知,选项D中,虽然根据教育规律,乙的高考分数是否能够达到二本线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非乙培训机构一方因素,协议约定的内容违反教育规律。但是从协议效力来看,由于订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课外辅导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据此,选项D正确。
[多选题]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多选题]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都应确立的基本制度有:()
回避制度
告知制度
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B项和D项不是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确立的,要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