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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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解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可知,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在案件立案以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本题中,检察机关在接到单位举报后,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即对李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立案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也未交有关机关执行,属于程序和实体违法。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国安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可知,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知,人民检察院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认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同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可知,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本题中,李某"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属于"无固定住处"的情形,因此,对其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4.法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起的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开庭审理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另一类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法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98-102条。
[单选题]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题正确答案为B。
[单选题]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以国际银行为被上诉人,晓升公司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1.考查上诉审中被上诉人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的规定作答。
2.考查上诉审中当事人分立的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A项正确。
3.考查上诉审中提出反诉的特殊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4.考查上诉撤回的法律效力。上诉期届满前,上诉人又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法受理。B项错误。
[多选题]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对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特别规定
刑法典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法的规定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基本法的特别规定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类情况:(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我国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但由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属于我国的区域性刑法,故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因此,A、B、C、D选项都是正确的,当选。
[多选题]甲企业为浓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商,由于其疏忽管理,一瓶浓硫酸被乙所盗。乙所盗浓硫酸为丙企业所储存(丙企业为所有人)。乙用所盗浓硫酸将丁毁容,丁为此花去医药费10万元并终身残疾。对于丁的损失和终身残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只能由乙承担
由乙承担,丙负连带责任
由乙承担,甲、丙负补充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用所盗浓硫酸将丁毁容,乙对丁的受害应承担责任。浓硫酸的保管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应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企业为浓硫酸的保管者,其应对丁的受害负连带责任。丙企业虽为该浓硫酸的所有人,但不是该浓硫酸的保管人,因此不承担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孟某经营着一家旅馆,除正常的旅馆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保持联系,为卖淫女嫖娼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因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
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窝藏罪
解析:1.本题考查的是对容留卖淫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59条之规定,行为人孟某为卖淫女接纳卖淫嫖娼行为之做法构成容留卖淫。
2.本题考查的是对包庇罪的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62条的规定。
3.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
[多选题]甲是居委会主任,一日到某小区的一栋楼通知事情,出楼道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经法院调查,除事发当日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菜板的可能性。对甲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的损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事后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解析:本题涉及不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是被告都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行为人是数人而非一人,而高空抛物行为则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建筑物中或未实施抛物行为.也不能指明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
[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虽然甲只有15周岁,但他确实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18周岁的乙也确实为他提供了帮助。所以,二人确实共同实施了一个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由于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的侵入程序,所以,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选项A、B都正确。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的侵入程序,所以乙对犯罪并不起支配作用。而间接正犯是对犯罪起支配作用的人。所以,乙不是本罪的间接正犯。选项C正确。片面共犯是一方知情(知道自己在帮助别人犯罪),一方不知情(不知道自己在被帮助)的犯罪。本案中甲、乙是共谋的,所以对乙不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