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题目:有关《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说法,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只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考生应该留心《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要求。所以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考生要注意民事赔偿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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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外国某著名化妆品公司认为我国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案情后,发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本案的情况下没有可以援引的规定,但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时,发现公报中刊登了一个十分类似的案例。于是法院依照该案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对上述事实,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典型案例,是对法律适用的重要解释说明,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
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对被告行为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治原则,不应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因此A项错误。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是类比推理,因此B项错误。在民事案件中,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法院根据原则等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不违反法治原则,因此C项错误。
[单选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前期物业合同应当约定期限
解析:考查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根据第26条的规定,前期物业合同可以而非应当约定期限。
[单选题]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问题。依《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题中,虽然甲、乙、丙三人约定,丙退伙后放弃合伙的一切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无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仍然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多选题]甲将一匹母马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交付之日后第90日付款,付清全款之前母马的所有权归甲所有。甲将母马交付给乙后一个月,母马下了一匹小马。有关母马和小马的所有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享有母马的所有权
乙享有小马的所有权
解析:甲乙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在乙付清全款之前母马的所有权归甲所有,现在尚没到乙的付款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天然孳息应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应当自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此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由乙取得小马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多选题]张风因饮用了博瑞食品公司的罐装饮料而发生水银中毒,经救治恢复后决定向法院起诉博瑞食品公司。张风为了赢得诉讼打算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遇到以下问题:
如果张风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诉讼行为,关于其诉讼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如果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则属于有效的诉讼行为
越权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1.考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C项错误。
2.考查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越权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多选题]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情形包括:()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解析:考查再审中的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的规定。